套丁案上诉裁决 辩方严重失职致上诉得直 原居民抗辩或被轻视
沙田大𪨶村11名原居民涉与发展商合谋“套丁”被定罪,十年后的今天(23日)被裁定上诉得直。上诉庭法官在判辞强调,作这决定因辩方律师有严重失职,他们在接手案件时,既代表发展商,又代表原居民,并由发展商的“金主”支付律师费。惟发展商与原居民本存在利益冲突,但辩方团队却有以发展商及“金主”利益为先之嫌,这会损害原居民的权利。法官直言这时他们所见最严重涉利益冲突案件,令这11名原居民得不到公平的审讯,因而裁定他们上诉得直。
11名上诉人:陈志昌、黄卓帆、韦俊杰、韦震豪、温贵麟、郑国华、郑宇宏、郑兴、邱贵珠、韦柏瀚及刘德胜,他们全部是新界原居民。而村屋发展商李钦培在原审时亦是同案被告之一,他被裁定罪成后,亦有申请上诉,惟他未等得上诉聆讯,已于2021年去世,法庭早前已终止李的上诉。
未向原居讲及他们与李的利益冲突
案件2015年在区域法院审讯时,李钦培和11名原居民同是由大律师黄志伟代表,他们的事务律师是詹耀明。原居民认为黄和詹严重失职,包括两人未有恰当向各原居民索取指示,和他们未有讲及原居民和李之间涉及利益冲突,损害原居民的抗辩。
詹透露有金主支付律师费
法官指出,詹在上诉聆讯时供称,他在原审时并非向上诉人收费,而是从一名“第三者”收款。该“第三者”曾偿还李为涉案丁屋发展项目申请的按揭贷款,在案中有利益关系。
裁决结果影响金主利益
法官指,该“第三者”是李钦培的“金主”(financier),而本案的结果,亦影响到该“第三者”的利益,他们著眼于2007至2008年的法定声明,和免费建屋牌照申请,和“套丁”是否会被检控。根据詹的供词,他承认此因素影响原审时的辩护理据。原审时11名原居民采取一个整体抗辩。
认为个原居民的理据或影响整体抗辩
此外,大律师黄志伟也是采取同样的抗辩理由,只是增加《基本法》第40条,即涉及保障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的条文,黄更认为个别原居民的抗辩理据,将会削弱整体抗辩理据。
原审时以整体抗辩为理据
因此,11名原居民被告在原审时,全部以整体抗辩为其理据,指他们作出法定声明属真确,他们和丁屋发展商李钦培达成的秘密协议,违反免费建屋牌照,只属民事诉讼。当时辩方认为11名原居民警诫下的招认无关重要。
控方指控亦涉原居民是否真正拥有土地
惟上诉庭指,控方的案情,不是基于这11名原居民所作的声明是否正确,控方的指控直指各原居民是否非真正拥有土地,和他们是否无意建屋自住。
原审抗辩若成功可令套丁继续运作
上诉庭续指,原审时的整体抗辩理据,加上引用《基本法》第40条,看来是完美的抗辩保护伞(a perfect umbrella defence)。该理据可以适用于全案所有被告,包括李钦培。此举可令“套丁”继续运作。惟该抗辩最终未能奏效,上诉庭指,应考虑为何在原审时没有就个别被告提出其抗辩。
辩方未恰当地向原居民被告索取指示
法官续指,大部份原居民被告虽然在警诫下作出招认,但该些招认涉及他们参与“套丁”的具体操作,但未有提及他们认为这些行为或属“唔见得光”。法官认为,若辩方有恰当索取指示,加上当时“套丁”是公开进行,有部份原居民或会认为该些行为属合法,或只是属法律上的灰色地带。法庭并无断言这抗辩是否有效,但辩方在原审时,应该探讨此可能性,但当时的辩方团队未有这样做,上诉庭对此表示惊讶。
原居民作供有可能李钦培不利
法官又认为,案中涉及没有犯罪意图为抗辩理据,而11名原居民可能会在原审时出庭自辩,但他们的作供,亦可能对李钦培不利,或损害整体的抗辩。或许因此,11名原居民曾指出,黄和詹在很早阶段已阻止他们自辩这事发生。
官本案是涉利益冲突最严重的案件
上诉庭认为,无法驳回对詹耀明和黄志明涉及利益冲突的指控,认为没有律师在这样的案件中,会同时代表发展商和原居民,本案是这法庭处理案件中,涉及利益冲突最严重的案件,认为11名原居民未获公平审讯,因此裁定各11人全部得直。
案件编号:CACC 42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