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上诉裁决.判辞解读|上诉庭重申:套丁若涉不诚实协议仍违法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沙田大𪨶村11名原居民“套丁”案,因原审时辩方律师失职,认为上诉人未得到公平审讯,全部上诉得直。然而上诉庭今(23日)颁下的判辞亦特别提到,这裁决并不代表法庭认为套丁没有违法,上诉庭法官亦认同原审官的看法,认为套丁过程中,若涉及不诚实交易,同样可构成刑事罪行。法官又重申,丁屋政策只让原居民在合乎条件下,可在乡村兴建丁屋自住,套丁涉及出售或转让丁权图利,这是丁屋政策所不容的。

上诉人指基本法保障原居民权益

11名上诉人在上诉时,除了指原审时代表他们的大律师黄志伟严重失职外,亦争议控罪和定罪的合宪性,并引用《基本法》第40条,涉及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的条文,意图说服法庭指控罪未答合宪法,惟法官并无接受。

有部份与2015年沙田大𪨶村套丁案的相关人士,有到庭听取裁决。(梁鹏威摄)
有部份与2015年沙田大𪨶村套丁案的相关人士,有到庭听取裁决。(梁鹏威摄)
2015的套丁案,涉及沙田大𪨶村的丁屋屋苑。(资料图片)

根据丁屋政策,原居民要申建丁屋,需向地政总署申请免费建屋牌照,并要符合要求,包括持有兴建丁屋的土地;不可和他人协议转让土地或建屋牌照的权益,并需建屋以自住之用等。

认为加设限制不合宪

上诉人认为,政策要求原居民须作出法定声明,承诺他们是建屋土地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但他们认为这业权人的意思不清晰,亦认为政策设限不合宪。

官重申政策所不容转让丁权图利

法官不同意他们的说法,并指丁屋政策属行政政策,会因应社会环境及公众利益等因素改动。丁屋政策的目的,只是确保符合资格的原居民在其一生中,于其居住的乡村兴建丁屋自住。但套丁涉及出售或转让丁权图利,这在丁屋政策下并不容许。政策要求原居民作出声明,可防止丁屋政策被滥用,达致政策的目的,亦不同意“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的意思有不清晰的地方。

丁屋政策目的并非让原居民获得财政帮助

至于上诉人指,大部份原居民都未能买地,或没有足够资金建丁屋,认为没有理由禁止他们和发展商协议。法官重申,丁屋政策的目的,并非让原居民获得财政帮助,以满足他们的住屋需要。

若不设限会令政策被滥用

法官续指,正因建屋土地珍贵和昂贵,更需要平衡合资格原居民,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若政策不设现行的限制,如申请人需有土地,及建屋需作自住等,会令丁屋政策被滥用,亦违背政策的目的。因此驳回他们这方面的上诉理由。

涉不诚实协议可构成罪行

至于上诉人认为原审法官错误认为套丁行为等同欺诈政府属错误,法官却回应指,上诉人被控的是串谋讹骗罪,控罪上详列被告们所涉的外显行为(overt acts),控方从而推论被告之间曾有协议,且涉及不诚实手段。因控罪有“串谋”元素,控方只须证明串谋者有共同意图,便足以构成罪行。

11上诉人因律师失职而上诉得直

11名上诉人:陈志昌、黄卓帆、韦俊杰、韦震豪、温贵麟、郑国华、郑宇宏、郑兴、邱贵珠、韦柏瀚及刘德胜,他们全部是新界原居民,并拥有“丁权”,他们均于2008至2011年间,涉出售其“丁权”予发展商,以兴建2亿元的丁屋项目,各上诉人获取15至25万元报酬。11人在2015年底,于区域法院被裁定串谋讹骗罪成,被囚2年6月至2年10月不等。上诉庭只因辩方律师失职,令这11名上诉人得不到公平审讯,才裁定他们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CACC 42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