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业务主任涉收1.3万人民币 叫内地未婚妻为客开户 同囚半年

撰文: 陈蓉
出版:更新:

汇丰一名时任业务主任,涉收1.3万人民币,叫其内地未婚妻在港为客开户,被控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二人今(6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认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钟明新指,贪污须判处阻吓性的刑罚,2人认罪是最大求情因素,判2人各入狱6个月。汇丰前业务主任并需还1.3万元犯罪得益予银行。

男被告陈晋熙(30岁,汇丰银行时任高级银行业务主任)及女被告张玲(29岁,深圳玲科董事兼股东),2人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男被告原另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获接纳存档法庭。

男被告陈晋熙及女被告张玲,在观塘法院罪后各判囚半年。(资料图片)

官接纳案发历时短

男被告的律师求情指,男被告动机天真单纯,成长背景及性格良好,重犯机会低,串谋犯案时间短,望法庭先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惟钟官拒绝,但接纳案发历时短。

两被告是未婚夫妻

女被告律师续则指,女被告来自农村,过往是留守儿童,由祖父母照顾长大。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巨大,惟她自幼努力读书,更在上海的外资公司工作,亦曾到荷兰工干3年,表现获上司表扬。女被告案发时与男被告是情侣,2人后来更成未婚夫妻,出于对未婚夫的信任,才跟其建议开公司及群组,望法庭可判处缓刑。其上司在求情信指,女被告目前停薪留职,认为她值得被原谅。

官称判监无可避免

署理主任裁判官钟明新判刑时指,被告认罪及初犯是最大的求情因素,惟对于贪污要判处阻吓性的刑罚,以铲除贪污腐败,故即时监禁无可避免,考虑到涉案户口数目及金额,判处2人各6个月监禁。

案件编号:KTCC189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