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订非法取览程式等5罪 持真诚信念保护儿童可免责辩护
法改会今(9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报告书,提出将“非法取览程式及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5类依赖电脑网络的行为定为罪行,相关罪行均有合理辩解免责辩护的范围。
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主席、资深大律师陈政龙表示,为保护儿童利益、防止儿童受到身体、情绪或心理伤害而取览程式或数据,可作为免责辩护范围。不过,他指,即使如此,整个取览过程亦需合理,“你主观要有个真诚嘅信念,为咗保护佢嘅利益而出发,第二就系你既然有呢个目的,你嘅取览亦唔可以超出合理、为咗保护佢嘅利益而睇嘅嘢。”
就“非法取览程式及数据”方面,法改会建议在未获授权下取览程式或数据,应在新法例下定为简易程序罪行,而合理辩解可作为法定免责辩护,当中包括经认可的网络安全从业员,如为真正的网络安全目的行事,应有特定的免责辩护或豁免;为保护儿童利益、防止儿童受到身体、情绪或心理伤害而取览程式或数据,均适用于免责辩护范围。另外,为教育、科学或研究目的而取览程式及数据,即使取览未被授权,亦不会干犯有关罪行。
针对16岁以下儿童,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主席、资深大律师陈政龙表示,“如果你系为咗保护佢嘅利益,而作出未授权嘅取览嘅话,就应该获得保护(负责辩护)...... 冇获授权嘅取览整体嚟讲都要合理,所以首先你主观要有个真诚嘅信念,为咗保护佢嘅利益而出发,第二就系你既然有呢个目的,你嘅取览亦唔可以超出合理、为咗保护佢嘅利益而睇嘅嘢。”
他举例指,父母若察觉小朋友“唔知同啲咩人倾紧偈”,担心他们受骗,为保护其利益而去看相关的聊天纪录,但这并不代表父母可“睇晒佢成个电话嘅嘢”。
至于“非法截取电脑数据”罪,法改会建议,任何专业如需在合法业务的通常运作过程中截取数据和使用截取的数据,均应享有免责辩护。相反,例如在客人使用咖啡店Wi-fi时截取其数据,涉及不诚实或犯罪目的,便不应有任何免责辩护。
公众利益属免责辩护范围? 法改会:公众利益是复杂的衡量
被问及若涉公众利益或监察政府时,会否纳入免责辩护范围,陈政龙说,公众利益是一个很复杂的衡量,公众利益或可成为合理辩解,不过难以用一个条款去界定所有应该考虑的因素。若相关案件涉及公众利益,“咁会需要呢个被告人,睇下可唔可以说服法庭呢一个系一个合理辩解”。
至于“非法干扰电脑数据”及“非法干扰电脑系统”罪方面,为网络安全目的而非法干扰电脑数据,应有特定的免责辩护,但被告人必须是经认可的网络安全从业员、必须为真正的网络安全目的而行事;及在顾及整体情况后,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合理。
“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罪方面,为教育、科学或研究目的提供有害器材、程式或数据可作为免责辩护,该免责辩护适用于电脑科学领域的教师及学生,以及为自行研究而取得或制造有害电脑程式(例如特洛依木马)的业余爱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