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涉非礼求准以“A”代称 官指事主身份被揭机会微 拒续令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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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苏信恩涉两度在家非礼一名人士,被控2项非礼罪,案件早前提讯时,苏称若以其名字曝光,或会令人拼凑出事主身份,早前获准以字母“A”代称。案件今(1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讯,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听取苏和控方的进一步陈词,认为事主身份被披露的风险微乎其微,故撤回早前准被告匿名的安排,但禁止公开事主身份,包括其性别及职业,并把案押后案件至2月13日答辩,以待辩方索取未被使用文件。
禁报事主身份包括其性别及职业
被告苏信恩(32岁,大律师),被控于于2017年8月30日,在香港西营盘某住宅大厦单位内,两度猥亵侵犯X。
法庭已就事主X身份颁布匿名令和禁止报道令,禁止任何人包括传媒发布可能识别到X身份的资料,包括X的姓名、性别、照片、学校和职业等。
被告苏信恩。(陈晓欣摄)
苏称他案发时并非认可大律师
苏今自行应讯,他早前获法庭批准临时命令,准以代号“A”代替名字。控辩双方今就法庭应否维持命令再作陈词。苏指公开其姓名会令他人有机会以拼凑出事主身份。他又澄清,他案发时不是实习大律师或认可大律师,他与事主亦非学徒关系。
X认为被告毋须使用代号
控方反对被告匿名,力陈苏与X并非师徒,X身份泄露的机会很低,一般人不会猜到X的身份。法庭考虑是否准许被告匿名时,应考虑X的意愿,X已表示被告毋须使用代号。控方并提到,本案亦牵涉公众利益,控方和法庭有责任保护将来加入法律行业的学生,张官表示这方面太遥远。
认为X身份被披露的风险低
张官最终表示,苏和X以师徒相称是二人安排,没有文件可循,一般人不知情,同时认为没有任何实质风险有机会令X的身份被披露,而X亦表示不需要法庭为被告匿名,遂取消以代号匿名的安排。
案件编号:ESCC 3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