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仪父想取回女儿保单结余 裁处理潜逃者资金罪成 还押候判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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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流亡海外及被国安处通缉的郭凤仪,其父亲郭贤生因协助她更改保险单内容及企图提取保单结余,被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处理潜逃者的资金”。案件今(11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郭父被裁定罪成。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指,没有证据反映郭凤仪曾拒绝接受涉案保单,无论她是否与保险公司是否有合约关系,有关保单一直属于受保人郭凤仪,而郭贤生是以信托方式持有,且保险公司在郭凤仪年满18岁后,一直以其擡头寄送信件,因此郭贤生是知道他在处理潜逃者的资金,遂裁定他罪成,押后至2月26日判刑,期间需还押。

被告郭贤生(68岁,商人),被《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有关潜逃者或由有关潜逃者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罪,指他于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企图处理属於潜逃者郭凤仪的资金或资产,即一份寿险及综合人身意外保险单,该保险单可用以取得存于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资金。

被告郭贤生。(朱棨新摄)

郭父于1991年为3子女包括郭凤仪买保险

控方案情指,郭父于1991年为3名子女向友邦购买升学保险,郭凤仪年满18岁后,该保单转为郭凤仪持有。2025年1月,郭父以郭凤仪不在港为由,向保险经纪郑蔚仪要求取消保单,惟郑指郭凤仪才是保单持有人,取消保单需由她亲自签署。郭父其后回复称已与女儿商议,她同意取消。

郭父要求友邦把支票发给他

郑其后再向郭父解释,友邦会以支票形式向郭凤仪支付款项,惟郭父称郭凤仪不在港,望友邦可改出支票给他。郑称不可以,除非郭父以保单持有人身份取消保单。郭父其后指已跟女儿商议,会把表格给她签署,要求郑准备文件。郭父于2025年2月指其女儿已签署文件,郑并收到郭凤仪身份证副本等文件。郭父因而被指处理其女儿的资产。

接纳保险经纪的证供

郑官认为,虽然经纪郑蔚仪曾建议由郭贤生代签,以及在没有见证的情况下成为见证人,这些做法并不正确,惟她愿意在作供时指出错误的做法,反映她是想清楚交代事件,相信郑蔚仪当时只是大意及贪方便,其作供合情合理,盘问下未有动摇,接纳她是诚实可靠的证人。

法律上郭凤仪的权益未有改变

郑官另指,据控方说法,郭凤仪成年后即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惟辩方认为郭凤仪未有接受馈赠,故涉案保单应是继续由郭贤生持有。郑官指,根据条文,被告是以信托形式持有保单,但法律上没有改变郭凤仪的权益。当郭凤仪年满21岁,被告作为父亲的信托身份已完结,亦没有证据反映郭凤仪拒绝接受保单,故郭贤生没有权利任意处理或动用权益

保险公司容许被告代理儿子申索不足为奇

郑官另指,辩方传召郭凤仪长兄郭海东作供,指成年后仍两度由父亲代为索偿,加深了被告认为他是持有人的观念。惟郑官认为,该些索偿金额有限,保险公司容许被告代理亦不足为奇。

被告必然知道他非保单持有人

辩方强调,涉案保单多年均由被告支付保费,他亦有把保单纳入婚姻资产分配的范围,离婚诉讼的文件亦有提及有关资产,反映他认为资产是由他所拥有。惟郑官认为,辩方的说法是案发前的事情,没有证据反映被告案发前的想法,信念亦可以随时间改变,且保险代理亦曾向他解释,他必然知道他不是保单持有人,遂裁定被告罪成。

求情指案件不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辩方律师代表求情指,郭贤生现年69岁,在港出生,没有案底,经营水电公司。本案案情属最轻微,没有证据反映被告有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他只是打算取回个人资产,没证据他在财政上支援郭凤仪,望可考虑判处社会服务令或14天短期监禁,已可起到阻吓作用。

辩方指本案不存在施压

郑官质疑,立法原意亦包括向潜逃者施压,令他们无法处理在港的资产。辩方指,与本案类近的为禁制令,目的并非为了施压,而是保护原告方,即主要不想身在海外的人士危害香港国安,郭凤仪根本未有接受该保单,故未有存在施压。

案件编号: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