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美华求取回父物业部份业权案 法官裁美华胜诉 获38%权益
聋哑人士美华的父亲过世后,遭女保安阿娟逐出亡父留下的公屋,美华曾因而露宿家门。事件曾有电视台采访而成城中热话,美华最后入禀法院,声称曾出10万元购屋,要求取回单位部份业权。但女保安却坚称美华在让单位并无业权。案件早前经审讯后,区院暂委法官刘胜欣今(13日)颁判辞,裁定美华胜诉,并可得物业的约38%权益,女保安萧荣娟则因非法驱逐美华,须付200元的象征式赔偿兼付讼费。
原告陈美华,两名被告分别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萧荣娟以及萧荣娟本人。
不能单凭庭上证供裁定美华不诚实
暂委法官刘胜欣在判辞指,萧在审讯时质疑美华的可信性,但刘官认为美华是天生的聋哑人士,她虽然读聋校至中三,智力正常,但不代表她有一般中三程度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对于萧指美华被盘问时表现回避,经常沉默或答非所问,指她是不诚实证人。刘官认为,法庭无法估算就某一个问题或答案,在翻译过程中有多少意思被遗失了(lost in translation),因此不能单凭美华在庭上证供出现前后矛盾,判定她是不诚实的证人。
美华证供与状书大致相乎
刘官又指,美华在盘问下的证供与其状书和证人陈述书的内容大致一致,即她在曾在2002年出资10万元“夹钱买 2109 室”,接纳其证供。
萧称无参与除名申请却有文件
至于萧的证供,刘官指萧供称没有参与过美华的公屋申请和除名申请,但她却能在审讯时提供部分文件,并称“唔记得”或“唔知道”如何得来文件,没法令人信纳,因此裁定萧一直都拥有这些文件,只是回避回答如何得来,裁定她非诚实证人。
若知美华无业权不会每月支付生活费
刘官续引述美华胞兄陈耀基与萧签订的秘密协议,当中提到:“如十年内出售需要支付出售楼宇一半款项给陈美华。 如十年后出售需要一笔过支付五十万元生活费给陈美华”、清还10万元借款予美华舅父龙日光等。刘官认为,10万元是龙有份出资买楼的款项,因此在《2002 遗嘱》中分配业权予美华舅母,萧支付龙10万元实际上是要买断龙的业权。此外,如果萧不知道美华有业权,很难令人相信她会同意每月支付3500元给美华作生活费并同意卖楼后分钱给美华,因为条款都远远超出了纯粹基于同情而作出的行为。
认为美华有出10万元夹钱买楼
刘官形容,秘密协议是“最后一块拼图”,考虑到美华转帐10万元与购买物业的时间性、《2002 遗嘱》订立的时间和内容,以及陈老先生临终前两三个月发生的事情,基于相对可能性原则裁定美华在2002年曾夹10万元买楼,美华舅父舅母亦有夹10万元买楼。购买该物业后不久,陈老先生订立《2002 遗嘱》,遗嘱,交给健全的舅母许女士执行,并将该物业以联权共有形式留给美华及许女士,以确认他们均有金钱上付出。
萧高度参与美华的除名申请
刘官又指,陈老先生过身前几个月,萧高度参与美华的除名申请,美华在威逼、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签署文件,因此该除名申请无效,萧非法驱逐美华出该物业。
刘官裁定,美华可得到约38%业权,萧须承担讼费,以及向美华支付200元作为非法驱逐的象征式赔偿。
事件曾有电视节目提及而成城中热话
美华称父购公屋时曾出资10万
原告陈美华是一名聋哑人士,其律师开案时透露,陈父于2002年5月以约26万元购下李郑屋邨第5座礼让楼的公屋单位,美华声称曾出资10万元,陈父同年6月3日定下遗嘱,把单位受益人定为美华及她的舅母。
陈父临终前1个月突改立遗嘱
陈父在2017年12月去世,他临终前1个月突另立遗嘱,把遗产给予被告萧荣娟。萧在2018年1月向美华的舅父开出一张10万港元的支票。
美华质疑萧与其兄有秘密协议
美华质疑,萧疑与美华胞兄陈耀基有秘密协议。文件显示陈耀基不反对萧得到单位,但萧须向美华的舅舅付10万元,及付陈耀基8万元;萧亦需与美华同住,并每月给美华3500元;若萧在10年内出售单位,须分一半金额予美华;若10年后出售,则一笔过支付50万元;萧亦须负责单位的水电媒及差饷。
父重立遗嘱前曾带美华在公屋除名
美华结指,在美华申请公屋除名后13日,陈父便重立遗嘱,时间巧合得令人不寒而栗,根本就是萧的精心布局,因为萧是事件的最大得益者,望法庭颁令美华可取回约4成业权和获得象征式赔偿。
办除名手续时未有人解释
原告陈美华出庭作供时指,不知道父亲曾立新遗嘱。其父曾叫她出10万元“夹钱买楼”,她遂到银行转账。她指2017年11月16日其父及萧带她到房委会办除名手续时,两人均没向她解释下。她又指签署文件时,萧态度“好恶”,她不知何事,又因聋哑而无法向职员查问,若有人向她解释,她是不会签的。
萧入住单位后取走父的手表及图章
美华同意她曾在2017年10月申请公屋,但否认是想搬离涉案单位。美华又指,萧和丈夫等人于2018年搬入单位,她见萧等人在其父房间偷走手表和图章等,她感到害怕,觉很多方面遭萧禁制,但父亲已死,她无人可问。
辩方指美华在物业无业权
辩方反驳指美华并无出资,物业上亦无任何实质权益,并指若陈父知美华有出资,不会与美华一同签署删除户籍的申请。法官关注萧曾与美华的胞兄签下“秘密协议”,当中有很多要承担照顾美华的责任,辩方律师指,萧当时是新移民,突然有机会有物业,这有如:“天跌落嚟嘅礼物”,萧“肉随砧板上”故当时答应了。
不能单凭庭上证供裁定美华不诚实
暂委法官刘胜欣在判辞指,萧在审讯时质疑美华的可信性,但刘官认为美华是天生的聋哑人士,她虽然读聋校至中三,智力正常,但不代表她有一般中三程度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对于萧指美华被盘问时表现回避,经常沉默或答非所问,指她是不诚实证人。刘官认为,法庭无法估算就某一个问题或答案,在翻译过程中有多少意思被遗失了(lost in translation),因此不能单凭美华在庭上证供出现前后矛盾,判定她是不诚实的证人。
美华证供与状书大致一玫
刘官又指,美华在盘问下的证供与其状书和证人陈述书的内容大致一致,即她在曾在2002年出资10万元“夹钱买 2109 室”,接纳其证供。
萧称无参与除名申请却有文件
至于萧的证供,刘官指萧供称没有参与过美华的公屋申请和除名申请,但她却能在审讯时提供部分文件,并称“唔记得”或“唔知道”如何得来文件,没法令人信纳,因此裁定萧一直都拥有这些文件,只是回避回答如何得来,裁定她非诚实证人。
若知美华无业权不会每月支付生活费
刘官续引述美华胞兄陈耀基与萧签订的秘密协议,当中提到:“如十年内出售需要支付出售楼宇一半款项给陈美华。 如十年后出售需要一笔过支付五十万元生活费给陈美华”、清还10万元借款予美华舅父龙日光等。刘官认为,10万元是龙有份出资买楼的款项,因此在《2002 遗嘱》中分配业权予美华舅母,萧支付龙10万元实际上是要买断龙的业权。此外,如果萧不知道美华有业权,很难令人相信她会同意每月支付3500元给美华作生活费并同意卖楼后分钱给美华,因为条款都远远超出了纯粹基于同情而作出的行为。
认为美华有出10万元买楼
刘官形容,秘密协议是“最后一块拼图”,考虑到美华转帐10万元与购买物业的时间性、《2002 遗嘱》订立的时间和内容,以及陈老先生临终前两三个月发生的事情,基于相对可能性原则裁定美华在2002年曾夹10万元买楼,美华舅父舅母亦有夹10万元买楼。购买该物业后不久,陈老先生订立《2002 遗嘱》,遗嘱,交给健全的舅母许女士执行,并将该物业以联权共有形式留给美华及许女士,以确认他们均有金钱上付出。
萧高度参与美华的除名申请
刘官又指,陈老先生过身前几个月,萧高度参与美华的除名申请,美华在威逼、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签署文件,因此该除名申请无效,萧非法驱逐美华出该物业。
刘官裁定,美华可得到约38%业权,萧须承担讼费,以及向美华支付200元作为非法驱逐的象征式赔偿。
案件编号:DCCJ10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