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剔除《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登记即告解散 列“受禁组织”
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24日)根据《香港国安法》,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政府发言人表示,公司注册处处长已将《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同日刊宪公告,该3间公司即告解散,并已成为“受禁组织”。
政府指,《香港国安法》订明,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该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由于《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处罚,政府有责任就《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执行《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
保安局局长在2月11日分别向《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让其就保安局局长拟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有关《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建议作出申述,并在2月25日收到该3间公司的董事确认该3间公司均没有任何申述。
政府表示,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保安局局长的建议后,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24日)作出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政府发言人表示,公司注册处处长已将《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经刊宪后该3间公司即告解散,并已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份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港元及监禁14年。
发言人又指,政府会继续坚定不移维护国家安全,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呼吁社会大众不应参与受禁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与其有任何瓜葛,与受禁组织划清界线。
“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被控共3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后,法庭在今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各被判罚款3,004,5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