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消防处拟循6方向修例 关消防装置要获批 物管同须负责

撰文: 任葆颖 陈萃屏
出版:更新:

宏福苑大火听证会进入第二轮,今日(10日)为第十天,消防处长助理处长(牌照及审批)姜世明出庭作供,交代宏福苑消防装置系统及各持分者责任问题,亦提到因应宏福苑大火惨剧,消防处拟就六大方向修例,加强楼宇消防安全,包括大厦须得到消防处批准后才可关闭消防装置、将物管公司纳入楼宇消防设备监管责任人、针对不同的消防隐患加入定额罚款、注册消防承办商牌照到一定期限后须续期、加大消防处的执法权力、加强罚则令其“颇大幅度上升”。

政府称,保安局正积极推展修订《消防条例》(第95章)及相关附属法例的修订,目标是在2026年年底前将法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消防处助理处长(牌照及审批)姜世明(中)4月10日出席宏福苑大火独立委员会作证,为听证会首次有消防处代表作供。(翁钰辉摄)

宏福苑听证会・第一轮总结|政府部门卸责 围标、授权票疑点曝光

《香港01》宏福苑五级火专页

消防处处长杨恩健早前已曾交代其中三个修例方向,包括将一)大厦须得到消防处批准后才可关闭消防装置、二)物管公司纳入楼宇消防设备监管责任人、以及三)针对阻塞防烟门及走火通道等消防隐患加入定额罚款,预计今年4月至5月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修例内容,冀年底可将草案交立法会审议。

消防处助理处长(牌照及审批)姜世明今日在听证会上,进一步交代消防处合共六大修例方向

一)目前大厦可先行关闭消防装置后再通知消防处。消防处考虑将来在关闭消防装置前,需先取得消防处批准,赋予消防处法定权力,以审视关闭设备的具体情况,并确认大厦是否有否足够替代措施。

二)现时物业管理公司非订明楼宇消防设备监管责任人,责任人是法团或业主。建议修例将物管公司纳入楼宇消防设备监管责任人

三)引入消防设施违规事项定额罚款,更具阻吓性。杨恩健早前亦曾指,以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取代传票形式处理,以加快效率提高阻吓性。

四)香港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分为三级,持有合资格证书的人士可向消防处申请永久注册,为数1000个。修例方向是牌照达一定期限后,便要续牌

五)加大消防处的执法权力。虽然消防处可进入处所调查火警,但搜查及检举权力较局限,盼加强。

六)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并无监禁,相比之下,电梯等专业承办法例罚则更重,董事有监禁刑罚。姜世明指出,消防正研究用其他修例形式,令罚则“颇大幅度上升”,包括加重处理无牌消防装置的刑罚。

消防处助理处长(牌照及审批)姜世明。(黄宝莹摄/资料图片)

消防处一年收到30万张证书,当中每年接获关闭维修的通知书约6000多宗。独立委员会主席陆启康关注在修例后,是否有足够人手巡查,姜世明称现时每次关闭都会派员前往检查,“消防处是成架消防车,几小时内就会去睇”。

政府回复查询称,保安局正积极推展修订《消防条例》(第95章)及相关附属法例的修订工作,并已与持份者积极沟通,以听取他们的意见;亦会在5月咨询保安事务委员会,随后会展开公众咨询。当局目标是在2026年年底前将法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以期尽快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主要建议修订内容包括:

.加入主要消防装置关闭须由消防处批准的新要求,以及将任何人故意不当地使用或干扰消防装置列为罪行;

.引入物业管理公司在大厦消防措施的法定责任,并将合适的行政措施提升为法例要求,例如最少每半年进行警钟测试一次;

.引入定额罚款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一些容易核实的违规行为,例如阻塞逃生途径;

.大幅提高注册承办商签发虚假或误导性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的罚则,并引入“管理层刑责”条款,把有关刑责延伸至注册承办商的董事及管理层;以及

.赋予消防处人员更充分的调查及执法权力。

有关主要消防装置关闭预先审批机制,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在申请时须说明关闭原因、预计时间、受影响的主要消防装置,以及在关闭期间已采取的额外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处会在收到申请后到场巡查以审批申请,如有需要会要求责任人落实额外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