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消防条例|消防装置停逾4小时须申请 最高罚款升9倍至50万

撰文: 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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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宏福苑大火,保安局正积极推展修订《消防条例》,政府今日(26日)发布公众咨询文件。修例内容包括新增关闭主要消防装置的预先审批机制,若注册承办商要关闭,并在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期间停运逾4小时,必须事先向消防处申请批准。另外,现时无明文禁止其他人干扰消防装置,局方建议新增干扰消防装置的罪行,如任何人蓄意或罔顾后果地误用或干扰消防装置,即属犯罪。

修例亦大幅提高最高罚则,包括若责任人未保持消防装置时刻可有效操作,罚款从5万元增至50万元,加幅达9倍。

政府今日(26日)发布《消防条例》公众咨询文件,内容包括增加关闭主要消防装置的预先审批机制。(资料图片)

消防装置停运逾4小时 须提前3日申请

大埔宏福苑大火后,消防警钟、水喉等主要消防装置的规管成为焦点。保安局和消防处今日发布针对修订《消防条例》的公众咨询文件,提出六个方向的修例建议。强化消防装置规管制度方面,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关闭主要消防装置的预先审批机制。

现行法例并无规定注册承建商须在关闭消防装置前通知消防处。机制提出,若注册承办商要关闭主要消防装置,并在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期间停运逾4小时,必须事先向消防处申请批准,申请人须在关闭前最少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因危险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关闭,可豁免预先申请批准规定。

未确保消防装置操作 最高罚款增9倍至50万元

文件亦提出提升罚则及刑责,包括增加最高罚款,及加入或延长最高监禁刑期。具体包括若责任人未保持消防装置时刻可有效操作,最高罚则由现时的第5级罚款5万元,增至50万元;责任人未有每6个月(就火警警报系统),或每12个月(就其他消防装置)安排注册承办商检查,最高罚款亦大幅增加9倍至50万元,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万元。

消防装置(资料图片/吕诺君摄)

修例亦新增5项罪行,包括未展示FS251年检证书、不实施临时消防安全措施、未批准下关闭消防装置、关闭后未及时通报消防处、发现装置损坏后24小时内未通报消防处,首次定罪罚款20万元。

局方补充说,由于现时无明文禁止其他人干扰消防装置,若不当地关闭火警警报系统电源或停用洒水系统,后果非常严重,故建议针对干扰消防装置新增罪行,如任何人蓄意或罔顾后果地误用或干扰消防装置,即属犯罪。

所有修例方向包括强化消防装置规管制度、引入消防装置责任人制度、革新消防装置成本上注册及纪律制度、提升罚则及刑责、引入定额罚款制度及优化消除火警危险流程、加强消防处的执法权力及对非法转注燃油活动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