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集团争产 吴家乐妻为创办人第五女独得父股份 长女不服兴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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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士集团创办人周亦卿于2018年去世,根据他于2015年订立的遗嘱,他把持有的六成股份给予第五女儿周蕙蕙(即艺人吴家乐的妻子),其他资产平分给遗孀和六个女儿。长女不服,入禀控告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五及六妹,质疑2015年遗嘱的有效性,案件今(26日)在高等法院开审。长女的律师指,父亲生前的意愿是成立信托,以免公司股份落入外人手中,而非把全部股份赠给某一名子女。长女又指父亲曾中风,质疑他立该遗嘱时的精神能力。

五及六妹的律师却指,父亲在患癌后决定立该遗嘱,患癌并无影响其精神能力,他把股份全给第五女,因知她有能力凝聚家庭,其父定立遗嘱时是知晓其内容的。

原告为周亦卿的长女周莉莉,被告为五女周蕙蕙(即艺人吴家乐的妻子)和六女周薇薇,两人为2015年遗嘱的执行人。

第五女周蕙蕙是艺人吴家乐的妻子。(朱棨新摄)
艺人吴家乐(图)是其士集团已故创办人周亦卿的女婿,吴妻子周蕙蕙亦卷入争产案。
原告周莉莉。(朱棨新摄)
周莉莉是其士集团执行董事。(其士集团网页图片)

2009年遗嘱指死后80年分给后人

周亦卿和妻子育有六女一子,他于2018年去世,终年82岁。他生前订立4份遗嘱,其中2009年的遗嘱,现时只有一份未有其签署的副本。该遗嘱订明遗产将于周亦卿死后80年分给在生的后人,公司股份以外的资产和收入用以供养家族。

2015年改遗嘱把1.89亿股给第五女

根据2015年的遗嘱,周亦卿把其持有62%其士股份、即约1.89亿股,赠予周蕙蕙,其他资产分给遗孀和六个女儿,而长女周莉莉则挑战2015年遗嘱的有效性。

原告指周亦卿无意把股份赠予某一人

代表原告的资深大律师沙惜时陈词指,周亦卿于1970年创立其士,公司之后日渐发展,员工数目数以千计。他无意把所有股份赠予某一人,因此举有股份落入外人手中的风险。因此,2015年遗嘱把他持有的股份全部赠予周蕙蕙,不符周亦卿的意愿。

因周亦卿中风未成立信托

原告续指,周当时考虑成立信托,并把股份注入该信托,避免股份落入外人手中。原告指,根据第六女儿周薇薇和当时有份准备2015年遗嘱的律师之间的电邮,显示周亦卿的意愿是把公司股份注入信托。惟该律师的法律意见,加上周亦卿于2016年中风,最终未有成立信托。

质疑周亦卿是否明白遗嘱内容

原告亦指,周亦卿是否明白据2015年遗嘱的内容,是案中重要议题。惟原告质疑当时周的精神能力,并指周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亦曾三次中风。此外,有医生认为周患有脑小血管病等。

知患肝癌后决定把遗产留第五女

代表被告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陈词强调,周亦卿知道2015年遗嘱的内容。余指,周亦卿于2015年10月26日知悉自己患有肝癌,并于27日和28日向肝胆胰外科专科医生卢宠茂求医,故于10月29日订立2015年遗嘱。余指,这是都不是巧合,并指周当时知道将会接受手术,而他在知悉遗嘱内容下,决定把股份无条件地给五女周蕙蕙,而周亦卿亦就遗嘱内容写下便条。

患癌但不影响精神能力

余若海又指,周亦卿虽然患有肝癌,但不影响其精神能力。而他于当时亦积极参与公司业务,和履行其公职,如他为巴林驻香港名誉领事,曾连同商界出访巴林。

五女曾承诺把股份转移给家族信托

此外,余若海亦提及,周亦卿和五女的关系密切,周亦卿知道五女的处事手法,相信她可以凝聚家人。在周亦卿去世后,长女和二女周蕙礼不满2015年遗嘱安排,五女为避免家人争拗,遂承诺把2015年遗嘱下所得的公司股份转移给家族信托。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HCAP 2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