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惩教员涉偷4部买给在囚人士的新电视 有被告指同事称“上面”准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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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头惩教所3名惩教人员,涉把放在储物室内,原本购来供在囚人士使用的4部电视机,叫3名在囚人士帮他们搬到车上,并涉把该4部电视机运回惩教员宿舍。3人否认入屋犯法、处理赃物等3罪,案件今(15日)在区域法院开审。控方指,其中一名被告被捕后称,有同事指此举获“上面”批准,因为有些同事的宿舍无电视。

被告胡汉杰(49岁)、胡裕辉(52岁)及文伟杰(49岁),胡汉杰及文伟杰同被控1项入屋犯法罪,指他们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作为侵入者进入赤柱东头湾道70号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3号饭堂储物室后,在该处偷窃4部电视机。首及次被告被控1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即4部电视机。

次被告独自被控1项处理赃物罪,指他在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知道4部电视机是赃物,而不诚实地将该赃物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

首被告胡汉杰。(陈晓欣摄)
总惩教主任李家辉作证时称,储物室内的物资只限在院所内使用,职员宿舍不是院所范围。(陈晓欣摄)

10部新电视原本买给在囚人士使用

控方开案陈词指,首被告是二级惩教助理,次及第三被告是一级惩教助理,案发时3人均在东头惩教所当值。2023年11月10日, 惩教署购入10部全新的Skyworth电视机,电视以纸箱包装,每部价值1700元。电视是供惩教所内的在囚人士使用,存放在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3号饭堂内的一个储物室,储物室会锁上,须得到惩教主任或以上职级人员批准,才可取得该室的锁匙。

当日有人把物资搬到储物室

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惩教中班人员被指派将一些物资,从附属大楼搬到储物室,高级惩教主任萧咏禧等4人,将一些过期医疗物资搬出储物室。期间留下二级惩教助理翟树仁看守储物室, 翟锁上门。

两名被告叫3名在囚人士搬运4部电视

至9时23分,首及第三被告来到3号饭堂,第三被告称想将一些物资搬入储物室。要求翟开门,翟照办。胡随即指示1号饭堂的在囚人士,将4部电视从储物室搬到3号饭堂对面的小组办公室。第三被告又叫翟一同到大楼正门休息一下,第三被告其后向翟称“工作完成”,翟便返回饭堂锁上储物室。

次被告把4部新电视用垃圾车运到宿舍

9时45分,首被告指示钱昕贤、江卓谦及何秀俊用黑色垃圾袋包住被盗电视,并搬上停泊在大楼外的垃圾收集车,次被告驾驶垃圾车并驶向大闸,他要求驻守大闸的人员洪景阳放行,首被告此时亦尾随离开,洪相信车上只有垃圾,因此放行。至近10时,次被告将垃圾车停在初级职员宿舍,首及次被告把被盗走的电视机搬入宿舍。

高级惩教主任在宿发现被盗的电视

负责保安的高级惩教主任区晋源,在同月19日前往宿舍2E休息室时, 发现4部被盗电视,其中3部未开箱。

首被告指有同事指上面批准

首被告在警诫下称,同事霍国光表示,“上面”批准将4部电视搬到职员宿舍,因为有些同事的宿舍没电视。霍叫他带3名在囚人士协助搬电视。他将4部电视放在2E室。他因为担心电视被垃圾车上的厨余弄脏,所以用垃圾袋包住。

第三被告则称,首被告是其助手,当日有附属大楼1楼的物资会被搬到储物室,故他叫翟树仁不要上锁。

首及第三被告当日不涉搬运物资行动

控方指,中班人员可证明首被告和第三被告并没参与搬运物资行动,二人无权打开储物室门锁。闭路电视显示,二人仅搬运了被盗电视,没有其他。此外,次被告亦被拍到协助首被告把电视搬到宿舍外。

3名协助搬运的在囚人士是无辜的代理人

控方指,3名曾协助被告搬运电视的在囚人士,均是无辜的代理人,故3人并未有被控。

总惩教主任李家辉供称,储物室内的物资只限在院所内使用,职员宿舍不是院所范围。如有人要取得锁匙,须同时得到物流主任和高级惩教主任的批准。李在闭路电视片段认出首被告身处储物室,尾随搬电视机的在囚人士。李在另一片段确认一辆垃圾车上,有个用黑色胶袋包住,疑似电视机的物体,并驶向宿舍方向。

案件编号: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