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学生会前会长苏浚锋涉煽惑投白票 终院今驳回上诉
中大学生会前会长苏浚锋涉在2021年立法会选举期间,在Facebook专页转载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呼吁选民投白票的帖文。他在原审裁判官裁定条例合宪后,承认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投白票罪,被判缓刑。苏提出终极上诉,争议条例违宪,限制市民表达自由及接收不同资讯的权利 。终审法院法官早前听取陈词后,今(17日)颁判辞,驳回苏浚锋的上诉。
终院指,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和投无效票实际上是呼吁杯葛选举,破坏选举及其制度。若有关言论偏颇、情绪化或煽动性,也会损害选举的认受性。而条例仅施加有限的限制,亦设有保障,因此驳回上诉。
上诉人苏浚锋被控一项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指他于 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 2021 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于 Facebook 转载 “许智峰 Ted Hui Chi Fung”专页于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该帖文煽惑在该选举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选票,致使该选票被视为无效。
原审裁判官裁定控罪合宪后,苏承认控罪,被判囚2月,缓刑18个月。他其后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亦被驳回。
终院指 涉案条例对回复香港的宪制秩序 以及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能实施有效管治 为必要的改革
终审法院法官在判辞提及,鉴于选举在香港具备宪法和制度上的重要性,因此按法律要求举办的选举,如能获得广泛参与,可有助提升选举的认受性,合乎公众利益。
判辞续指,相关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人大应对香港2019年经历的社会动荡和政治体制的失序,因此启动选举制度重大改革。而就相关条例立法,属重大改革一部份。该条例对回复香港的宪制秩序,以及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能实施有效管治,为必要的改革。
虽然个人不投票、投白票或无效票属合法,但若然公开鼓吹破坏选举的改革,尤其有关言论为偏颇、情绪化或煽动性的诉求,则会损害选举制度及选举的认受性。同时,法律容许基于保障公共秩序,而对表达自由的权利施加限制,因些上述条例可恰当地被视为保障公共秩序的措施。
判辞指,条例追求正当目的,并明显地与该目的有合理关连。
终院指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和投无效票 实际上是呼吁杯葛选举 破坏选举及其制度的行为
判辞亦指出,上述条例保留所有合法的选举选择,仅施加有限的限制,亦只限选举期间的公众煽惑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在选举期间最有可能破坏选举参与度和公众信心,而其他时间则不受条例所规限。
而且,该条例同时引入保障,包括按情况来评估指控是否成立,同时亦设有免责辩护。纵使干犯条例的刑罚不轻,但考虑条例所追求的目的,刑罚属恰当,因此限制自由表达亦属必要干预,亦已在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终院在判辞强调,为候选人争取选票,则是鼓励在该制度中的参与,而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和投无效票实际上是呼吁杯葛选举,是破坏选举及其制度的行为。基于上述原因,终院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FACC 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