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针对“恋尸”订新罪 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可囚10年

撰文: 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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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尸行为”、即感到尸体有性吸引力或涉及尸体的性行为,在香港目前没有订立特定罪行订为刑事罪行。保安局周一(29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全面检视及修订源自70年前的香港性罪行法例,当中建议订立一项“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将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范围涵盖涉及“插入”和“不插入”的性行为,建议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2020年11月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咨询文件。(资料图片/黄伟伦摄)

保安局:恋尸行为为死者家人带来极大痛苦 应予以禁止

保安局指,香港现时无订立特定罪行,将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虽然某些涉及尸体的行为在有限的情况下可根据一般罪行,如普通法下“阻止合法埋葬尸”罪予以检控,但该等条文并未直接处理恋尸行为所造成的独特伤害,既未能充分维护死者的尊严,亦为其家人带来极大痛苦,因此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保安局6月29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全面检视及修订源自70年前的香港性罪行法例,目标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立法;图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右)3月12日出席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资料图片/黄浩谦摄)

“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涵盖“插入”和“不插入”的性行为

保安局指,在参考英格兰与威尔斯、加拿大、新加坡及新西兰等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类近法例后,建议订立一项“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将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范围涵盖涉及“插入”和“不插入”的性行为。

最高囚10年 保安局:以向遗属保证法律可保护其亲属遗体免受性侵犯

保安局指,考虑到恋尸行为、特别是与尸体性交)对死者的侮辱,在刑罚方面,有需要对潜在犯罪者起一定的阻吓作用,以期可向死者的家人保证,法律可保护其亲属的遗体免受性侵犯,建议“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