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货车司机转弯撞毙七旬妇 官称不能忽略有人死 判社服令
轻型货车司机前年8月在大埔安邦路驾驶时,撞倒一名七旬过路妇,妇人及后伤重不治。男司机早前承认不小心驾驶等共4罪。暂委法官高伟雄指司机转弯时的视线或被前方的士及男途人遮挡,惟法庭不能忽略有人因此死亡,考虑到案情非同类事件最严重,被告亦有悔意,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取消其驾驶资格6个月,另外三项控罪则共判罚3千元。
被告张小明,57岁,被控1项不小心驾驶罪,指他于2024年8月19日,在大埔安邦路N6707号灯柱附近,在道路上不小心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被告小学程度,是职业司机,被起诉后已交出驾驶执照,现时任送货跟车。被告在求情信称,明白事件对事主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他亦受到了沉重教训并感到愧疚,其女儿亦指被告一向奉公守法。
被告转弯时视线受阻
高官指,案发地为转弯位,限制了司机的视线,被告当时车速每小时25至28公里,低于路段限制每小时50公里的车速,被告的视线或受的士及男途人遮挡,至案发前两秒才能看事主。专家意见指,若被告直立坐在车上,案发前两秒其视线会被部份遮挡,根据行车纪录仪片段显示,被告案发前1至1.5秒间才预计会撞到事主。
被告有悔意并愿承担法律后果
但高官强调,法庭不能忽略有人在事件中死亡,但接纳本案非同类案件中最严重,被告有悔意,且愿意承担法律后果,遂判被告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取消驾驶资格6个月,另外三项控罪则共判罚3千元。
被告另涉3罪
被告另被控“使用车辆而其配件并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状态”、“使用装有非法视像显示器的汽车”,以及“使用在设计及构造上不能令驾驶人在控制该车辆时,无论何时均可完全看到汽车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况的汽车”共3罪。
事主送院3天后不治
案情指,被告当日早上6时许驾驶轻型货车驶经该路段,右转入的双线单程路时,行人过路处若在80米的地方,包括事主在内的两名行人横过安邦路,被告当时无减速,一名行人止步,但事主继续前行被撞倒。事主即时倒地,并从轻型货车处滑开。救护员到场后发现事主昏迷,头部有伤及流血。事主院后发现有严重的创伤性脑损伤及弥漫性脑出血,3天后不治,死因为多处创伤,包括脑损伤及肋骨骨折等。
被告称当时只见一名男子过路
被告警诫下称只见到有一名男子过马路,案发前1至2秒才见到事主,故未有减速。验车报告显示,涉案车辆未能固定司机位脚制上的金属板,驾驶座的前方安装了能让显示储存视像的装置,以及仪表板上添加了大量的外来物件。
案件编号:DCCC5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