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馆命案谋杀等罪全表证不成立 控方不作上诉 14被告无罪释放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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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角咀一间拳馆5年前发生命案,一名27岁男子晚上8时许上了拳馆,翌日早上9时由数男送到广华医院,他送院时已昏迷,个多月后不治。警方事后拘捕多名当晚曾到过拳馆的人,并曾到过该拳馆调查,惟警方到场时,现场已被清理,并有浓裂消毒剂味道。12男1女曾因涉事而被控谋杀,女被告的父亲亦因涉曾租单位供其女儿等人匿藏,被控协助罪犯。案件(HCCCC120/2024)早前在高等法院审讯。有被告在录影会面透露,死者当晚曾吸毒,并与多人对打,并曾撞墙。

控方举证后,所有被告上周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作陈词,要求法官裁定他们表证不成立。法官胡雅文听取各被告的律师陈词后,上周四(16日)裁定全部被告的全部控罪,均表证不成立。控方经考虑后,上周五(17日)向法庭表示不会就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

胡官今(20日)指引陪审团,著他们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14被告当庭释放,兼得讼费。

首被告谢家齐(黑衣黑裤)上周被裁定表证不成立后,已获准保释。
第十四被告李子奇被控一项协助罪犯罪,由于其他被告均表证不成立,他的罪名亦从而不成立。
第14被告李子奇。(汤致远摄)
案中被告上周已获准保释。(汤致远摄)
案中被告上周已获准保释。(汤致远摄)

14被告原被控谋杀及妨碍司法等罪

13名被控谋杀的被告包括:谢家齐(26岁)、周文康(33岁)、徐俊彦(26岁)、李婉彤(34岁、女)、蔡熊(27岁)、郭耀淇(26岁)、黎嘉宝(28岁)、林俊康(29岁)、吴庭富(34岁)、黄圣钧(30岁)、石景生(26岁)、何赞煦(27岁)及梁卓榕(26岁),被控于2021年8月4日在香港谋杀陆颖豪(27岁)。法官得知控方不准备作上诉后,即准13名被控谋杀的被告保释。

4名男被告涉处署或毁灭证据被控妨碍司法

其中4名被告:谢家齐、石景生、何赞煦和梁卓榕,另被控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指他们于同年6月26日至27日,处置或毁灭调查陆颖豪受伤的相关证据。

女被告父亲被控协助罪犯

第14被告李子奇(57岁)是女被告李婉彤的父亲,被控协助罪犯罪,指他于同年8月2日至30日,租用粉岭帝庭轩某单位作为李婉彤的藏身处,意图妨碍拘捕或检控她,第14名被告一直获得担保。

4名被告在2021年6月26日早上,送已昏迷的事主入广华医院急症室,从而惹起怀疑。(资料图片)
事主陆颖豪与首13被告,案发当晚均曾到过位于大角咀工厦的拳馆。(资料图片)

4名被告早上送已昏迷的事主入院

控方开案陈词指,事主陆颖豪,花名“豪强”或“阿豪”,有勒索、身为三合会社团成员和刑事损坏等案底。首被告谢家齐、第11被告石景生和第12被告何赞煦,于2021年6月26日早上9时半,用轮椅推事主到广华医院急症室。当时事主已昏迷并有外伤,护士感到可疑,遂告知驻守医院的警员。

何指事主曾饮醉酒后并间会癫痫发作

警员向第12被告何赞煦查问,何称前一晚曾和事主饮醉酒,何翌日早上醒来,发现事主不省人事,嘴角有泡沫,身上亦有多处伤势。何知悉事主间中会癫痫发作,但该晚没有特别事情发生。

事主右手右脚及有腹瘀伤 并需开头颅减压

急症室医生发现,事主的右手肿胀和有瘀伤,他的右脚、右边腹部亦有瘀伤。事主被转送至深切治疗部,其后进行开头颅减压等手术。他于同年8月4日不治,死因为头部受伤。

首13名被告均曾在当晚上拳馆

警方调查发现,事主于2021年6月25日晚上8时许,进入大角咀洋松街的君豪工商大厦11楼一间拳馆,当时他并无不妥,首被告至第13被告之后陆续到拳馆。控方指,事主的伤势由该些被告引致,他们伙同犯案,并有共同目标,即要令事主身体受严重伤害。

13被告凌晨离开 部份带清洁用品折返

首13名被告于6月27日凌晨3时许,陆续到大围安豪工业大厦某单位,谢家齐、石景生、何赞煦和第13被告梁卓榕其后前往购买清洁用品。谢家齐和何赞煦再带同清洁用品前往大角咀,并在拳馆内清洁,以毁灭证据。警员其后到拳馆时,嗅到浓烈的消毒气味,冷气亦开著。多名被告之后被捕,部份被告在会面录影中,曾透露事主有透露急要钱,当晚亦有与吸毒,及与人对打,且章法混乱,期间有撞墙及睡著

第4至10被告在粉岭单位被捕

警方又通知第14被告李子奇 ,指其女儿李婉彤涉伤人案被通缉。惟李子奇仍安排粉岭帝庭轩某单位供其女儿藏身。该单位是一名姚姓人士租用,姚再转租给李子奇,第4至第10被告襜在该单位被捕。

官指无直接或间接证据 环境证供亦不足

法官在表证不成立的裁决时指,就谋杀罪,控方未能在事主死亡和13名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是否伙同犯案,提供直接和间接的证据,而环境证据,亦不足以达致控方所指称的推论。

除谋杀罪名妨碍司法公正罪亦表证不成立

法官认为,获恰当指引的陪审团,无法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谋杀罪成立,遂裁定被告就该罪表证不成立。法官亦裁定,被告谢家齐、石景生、何赞煦和梁卓榕就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表证不成立。

第14被告的协助罪犯罪亦表证不成立

由于法官裁定谋杀罪表证不成立,因此第14被告李子奇被控的协助罪犯,当中“可逮捕罪行”控罪元素不能确立,因此该罪亦表证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