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馆命案14被告全罪脱 官指环境证供不足 等同叫陪审团凭猜裁断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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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角咀一间拳馆2021年发生命案,一名男子傍晚到过拳馆后,翌日早上昏迷送院,个多月后死亡,13名当晚曾到过拳馆的男女,全被控告谋杀等罪,法官胡雅文早前裁定案件(HCCC120/2024)表证不成立,今(20日)并指示陪审团判所有被告罪脱。法官亦就其早前的决定下判辞解释,指本案并无闭路电视片段,亦未有证人能讲述拳馆内发生了何事,控方只能依赖环境证供举证。惟法官认为,本案的环境证供不足,若交由陪审团定夺,就等同要求陪审团透过猜测作出裁断,故裁定控罪表证不成立。

法官又指,就控方指称部份被告曾到后楼梯,只有事主留在拳馆,显示他当时已遭各被告袭击,无能力到后楼梯。惟法官直言,不明白他们到后楼梯一事,如何能推论被告罪成,并形容这似乎是控方孤注一掷的尝试,但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共有13名被控谋杀,分别为:谢家齐(26岁)、周文康(33岁)、徐俊彦(26岁)、李婉彤(34岁、女)、蔡熊(27岁)、郭耀淇(26岁)、黎嘉宝(28岁)、林俊康(29岁)、吴庭富(34岁)、黄圣钧(30岁)、石景生(26岁)、何赞煦(27岁)及梁卓榕(26岁)。

首被告谢家齐。(朱棨新摄)
案中被告(右)。(汤致远摄)
案中被告。(汤致远摄)
第14被告李子奇。(汤致远摄)

13名被告均曾在涉案的13小时进出拳馆

方案情指,事主陆颖豪(27岁)于2021年6月25日晚上8时许,到达大角咀洋松街君豪工商大厦11楼一间拳馆,各被告则在其后13小时进出拳馆。翌日(26日)早上9时许,多名被告把事主擡走,并带到广华医院急症室。事主当时已昏迷,并于同年8月4日去世,死因为头部受创。

4被告涉事后曾回拳馆清洁

此外,其中4名被告谢家齐、石景生、何赞煦和梁卓榕,被控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控方指他们购买清洁用品,其中谢和何两人带同清洁用品到拳馆清洁,以毁灭证据。第14名被告李子奇(57岁)被控协助罪犯罪,控方指他租用单位,让其女儿、女被告李婉彤匿藏。

法官胡雅文指控方单靠环境证供,等同叫陪审团凭猜测作裁断。
控方证据指,首13被告与主案发当晚,均曾同处于大角咀工厦的一间拳馆,但无证人能说出内里发生过何事。(资料图片)

没有证人能讲述拳馆内发生何事

法官在判辞指,案中没有证据指控各被告使用什么武器,也没有涉案相关通讯纪录。此外,案中也没有闭路电视片段,或证人作供讲述在拳馆内发生何事。

控方指事主伤势与打拳情况不符

控方在案中依赖环境证供,包括指事主的伤势和打拳的情况不符,认为事主头部和身上的伤势是由各被告袭击引致。同时,涉案拳馆没有间隔,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事主发生何事。各被告于涉案晚进出拳馆,他们伙同犯案,干犯谋杀罪。惟法官指,对本案环境证供是否充足存疑。

9名被告凌晨时分曾到后楼梯

控方又指,其中9名被告曾于26日凌晨12时36分到后楼梯,只有事主在拳馆,可推论事主当时已遭各被告袭击,没有能力随他们到后楼梯。惟法官指,不明白他们到后楼梯一事如何推论被告罪成。

其中两名被告凌晨才到达拳馆

法官却指,根据闭路电视片段,第6被告郭耀淇和第9被告吴庭富,是凌晨12时36分后才到达拳馆。控方认为可能两人到达后,各被告继续袭击事主,因此两人仍需负担刑责,惟法官反驳,这事不能让陪审团推论两人参与其中。法官在判辞形容,这似乎是控方孤注一掷的尝试,以指控各被告,但案中没有证据支持。

无法确立被告行为与事主伤势的因果关系

控方又认为,事主被送到医院时已头颅内受伤,但不能因此而推论事主在涉案晚上被袭击。两名医生亦指,事主失去知觉,和头部受创之间,可能相差数分钟、数小时,甚至数天。事主可能是当晚被袭击,但这不能确立事主死亡和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证据不足只能透过猜测作裁断

由于本案环境证据不足,若交由陪审团定夺,控方就等同要求陪审团透过猜测作出裁断。就谋杀罪,即使被告属伙同犯案,亦没有直接和间接证据,案中的环境证据不足以达致控方的推论。

谋杀罪不成立 另两罪亦不能成立

法官认为,获恰当指引的陪审团,无法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各被告谋杀罪成立,遂裁定被告就该罪表证不成立。由于谋杀罪不成立,法官亦裁定与谋杀罪相关的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和协助罪犯罪,也表证不成立,并兼得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