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银行时任职员疑工作时发现父受廉署调查 涉曾向父披露消息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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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银行时任女职员,涉在工作期间得悉其父受廉署调查后,向父披露相关资讯,被控“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案件(KCCC359/2026)今(20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审。女被告的前同事供称,他与被告共用一个收取公司内部资讯的电子邮箱,当时有一个电邮有关廉署要求一名客户的银行资料,他指被告主动告知他,涉及的客户是其父亲,故她不便处理,又指被告自称可向其父取其父在另一银行的月结单。

女被告刘穗娥(43岁,前任银行客户服务经理)被控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指她于2025年2月5日至7月23日期间,明知或怀疑一件疑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相关的罪行正进行调查,向刘灶培披露他是受查对象。

女被告刘穗娥被指在银行工作时得知其父受廉署调查,涉向父披露有关事宜。(陈蓉摄)
证人卢健儿(译音)称,女被告刘穗娥主动称她可向其父索取其他银行的月结单。(陈蓉摄)

女被告在2021年起在集友银行工作

承认事实指,被告在2021年8月起于集友银行的土瓜湾分行,任职客户服务经理,银行于2025年7月24日终止其雇佣合约。控罪提到的刘灶培,是被告的父亲,他在集友银行有开设户口。被告于2025年7月23日被捕。

廉署主任指被告与其父应在拘捕时才知悉

廉署高级调查主任梁展豪(音译)供称,他在2024年8月29日,被指派调查一宗涉及贿赂的案件,受查人士为刘灶培。他在同年9月24日,他获署方批准后,向集友银行申请获取刘灶培的户口资料。

梁称该调查是秘密调查阶段,没有对外界公开,亦从无通知该受查人士,除了集友银行,廉署亦有去信其他银行。廉署至2025年7月23日作出拘捕时,才公开有关资讯,被告及刘灶培应在当时才得悉受查。

卢指被告主动提到涉及的客户是其父亲

案发时在集友银行土瓜湾分行工作的卢健儿(音译)供称,他当时是银行的出纳员(checker),被告是他的同事。在2025年2月5日,他透过内部电邮,得悉廉署要求客户刘灶培的户口资料。卢指被告向他表示,刘灶培是她的父亲,因此她不便处理,并要求卢代办。卢同意该电邮属商密三级,仅供内部使用,不能对外公开。

被告称可代告其父索取另一银行的月结单

卢确认,除了集友银行,刘灶培亦有在南洋商业银行开设户口,他指被告曾对他表示,她可帮忙向其父索取南商的月结单。卢表示,有关电邮及廉署的信件均有列明,不能披露有关资料。

与被告共用收发内部资料的电邮

卢在盘问下指,他在2023年9月入职集友银行,职责包括覆核柜台及销售工作。他在2024年10月被调至土瓜湾分行,翌年4月离职。他与被告共用一个公司电邮,该电邮仅为收发内部资料所用。

强调被告主动称可提供其父资料

卢强调,他没有要求被告向其父取月结单,强调是被吿主动称可提供。辩方指当时被告建议卢,可在内部系统中找到刘灶培的电话号码,从而联络他取得有关文件,她仅建议刘可透过电邮发送有关文件。卢不同意并强调:“我记得系Ivy(被告)畀我。”

卢称不知被告当天工作时间

卢忆述,他平常约早上8时到达分行,9时分行正式营业,至下午5时落闸。在下午4时半,他们会到柜台收取支票及开始核对,再检查支票机中的支票。在程序上,他们需要双重复核及埋数。惟卢表示,不清楚被告在案发当天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