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拉里生死谁定?陆伟雄提两关键:法庭裁判与兽医评估

撰文: 吴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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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种西班牙獒犬“拉里”在元朗咬死两只小型犬,其最终生死去向成为焦点。大律师陆伟雄今日(20日)接受访问时指,“拉里”的命运关键在于法庭裁判及渔护署兽医的专业评估;狗主一旦签署弃养书,法律上已无权干涉署方处置决定,即使声称不知狗只会被人道毁灭,亦难以成为撤销效力的理由。

拉里与家中细狗相处良好。(毛守救援提供图片)

陆伟雄表示,处理具危险性狗只的法律起步点,主要参考《猫狗条例》(第167章)《危险狗只条例》(第167D章)。根据《猫狗条例》第5条,渔护署不能单方面判定狗只具危险性,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诉,由裁判官在考虑证据后裁决;若裁判官认定狗只具危险性且未受有效控制,即有权颁布命令,规定该狗只必须被毁灭或受到有效控制。

《危险狗只规例》(第167D章)第10条

藉裁判官命令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 -

(1)在不损害裁判官根据本条例第5条具有的权力的原则下,但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裁判官可应要求将任何狗只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的申请,藉命令将该狗只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

(2)除非裁判官信纳有以下情况,否则不得根据第(1)款作出命令 ——
(a)有人曾在公众地方或其他地方在该狗只没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况下,遭该狗只咬噬或袭击以致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
(b)有受饲养的动物曾在公众地方或其他地方在该狗只没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况下,遭该狗只咬噬或袭击以致死亡或躯体严重受伤;或
(c)该狗只曾在公众地方或其他地方屡次在没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况下,袭击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使任何人害怕会受到袭击。 (2000年第184号法律公告)

(3)就第(2)款而言 ——
(a)任何人如身体受到某种伤害以致被送进医院并留院接受治疗,该人即属身体严重受伤;
(b)任何受饲养的动物如躯体受到某种伤害以致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该动物即属躯体严重受伤 ——
(i)被送进兽医诊所或医院接受由兽医进行的全身麻醉外科手术;或
(ii)遭兽医人道毁灭。

拉里约5岁大,是一头西班牙犬。(毛守救援提供图片)

《猫狗条例》(第167章)第5条 - 危险狗只

(1)如裁判官在接获申诉后,觉得任何狗只有危险性而没有受有效控制,裁判官可作出命令,规定该狗只须予毁灭或有效控制。

(2)该命令可针对任何属畜养人的人而作出。

(3)如该命令所针对的人没有遵从该命令,可按他没有遵从该命令的日数,处以罚款每日$500。

对于“有效控制”的定义,陆伟雄强调人道毁灭通常是最后手段,若狗只有改善空间,例如可透过训练或治疗矫正行为,法庭可交由兽医决定;但若狗主态度抗拒或缺乏控制能力,且法庭裁定申诉成立,法庭仍具最终权限颁布人道毁灭命令。至于狗主若提出将“拉里”交由动物组织训练照顾能否免死,他直言这仍需由渔护署兽医作专业评估。

大律师陆伟雄。(资料图片/汤致远摄)

就涉事狗只会否在未经狗主同意下人遭人道毁灭,陆伟雄解释指一般情况下,若属无芯片的流浪狗或无法联络狗主,当警方或渔护署发现狗只具暴力倾向并对社会构成危险,渔护署兽医经评估后已有充分理由人道毁灭。而在本案中,虽已确定狗主身份,但狗主先前已签署弃养书,法律上已不再是该狗只的管束人,主动放弃了狗只的福利与处置权,人道毁灭与否已全权交由渔护署评估,除非狗主能证明当时受到误导,如有人向他表示签署后“拉里”可获照顾安排、不会人道毁灭等,否则无法律追究空间。

他又指据案情显示,“拉里”体型及攻击力大,过往有咬伤其他狗只纪录,案发时能掘地并撬开铁丝网逃逸,显示狗主显然缺乏妥善措施约束具攻击性的犬只。受害狗主绝对有权透过民事诉讼向涉事狗主索偿。

拉里性格温驯,却被多次弃养。(毛守救援提供图片)

刑事责任方面,渔护署现时仅以未有妥善管束狗只等较轻罪名提告,最高罚款2.5万元及监禁3个月。陆伟雄认为或未能反映案件严重性,狗主未为“拉里”配戴狗带或口罩致两狗死亡,涉嫌触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3(1)(a)条,律政司应审慎考虑加控虐畜罪,该罪最高可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随着政府逐步放宽狗只进入食肆,咬伤风险或增,当局与立法机关应尽快检讨及完善立法,正视相关法律漏洞。

陆伟雄亦提及随著政府逐步放宽狗只进入食肆,狗只咬伤人类或其他动物的风险或随之增加,当局与立法机关应尽快正视相关法律漏洞,审视现行狗只咬伤人的刑事罪行责任,适时检讨及完善立法。至于如狗主提出可将“拉里”交由动物组织训练及照顾,是否有机会可免“拉里”被人道毁灭,陆伟雄表示应由渔护署兽医作出评估。

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执行主席麦志豪(资料图片/黄永俊摄)

另外,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NPV)执行主席麦志豪表示,在香港现行法律框架下,狗只在法律上被视为个人的“财产”,若狗只仍有登记主人,渔护署或其他行政部门均无权随意没收或将其人道毁灭,除非经由法庭判决,否则政府不能剥夺市民的财产。若渔护署认为某只狗对公众构成严重安全风险,必须向法庭申请裁判命令,由法官听取署方及主人的呈辞后作最终判决。

然而,麦志豪指若主人签署了弃养书,情况则大不相同,弃养后狗只失去主人,法律身分等同流浪动物。在此情况下,渔护署及其处方兽医即拥有全权处理权,根据香港兽医管理局的指引及动物福利考量,兽医可以评估狗只的健康、性格及对社会的风险,从而决定是否进行人道毁灭,或将其交予认可团体安排领养。

拉里约5岁大,是一头西班牙犬。(毛守救援提供图片)

麦志豪亦强调,作为动物权益倡议者,“安乐死又好,死亡又好,永远唔会系第一个出现在脑里面嘅选择嚟嘅”,表示虽然要为一只有咬人纪录的大型狗只寻找合适的接收团体或训练员极具挑战,但渔护署及社会各界应给予动物改过及重生的机会,在考虑公众安全的同时,亦需兼顾动物权益与人性考量。

我哋畀机会人哋,唔一定得㗎嘛,但你无理由话你不畀机会人㗎嘛!如果咁讲呢一世都唔使畀机会人啦,监狱无啦,全部判死刑啦,系咪先?即系我哋当然希望只狗会改过自新,希望感化到,咁如果唔得,咁咪唔得啰。
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NPV)创办人麦志豪

不过,他亦认为今次事件因受大众高度关注,渔护署作任何决定亦可能遭到责备,需要作出审慎考虑,“佢系需要作出一个艰难嘅决定,最后有无勇气做一个好好嘅决定,揾到人帮手,畀个机会只狗,又赢到民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