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银行女职员知廉署要父资料 向家人披露 官称技术犯案判社服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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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银行女客户经理工作时得知廉署想索取其父亲资料,她涉曾向其父亲泄露消息。女经理否认1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KCCC 359/2026),早前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曾宗尧今(4日)在九龙城法院判刑指,被告技术性犯案,不认为判即时监禁有意义,依报告建议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让被告知道其行为“有相当代价”。

女被告刘穗娥(44岁,集友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被控1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指她在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7月23日期间,在港明知有人疑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或接受调查,而向刘灶培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

女被告刘穗娥在银行工作时得知其父受廉署调查,向父披露被裁罪成,被判社服令。(陈蓉摄)

工作分行得悉廉署要求其父帐户资料

案情透露,廉署于2025年1月底就一项仍在进行的调查,致函要求集友银行提供一个帐户的资料,信件其后交予负责开设该帐户的土瓜湾分行跟进。女被告在该分行任职,她的工作亦包括处理执法机构的查询,因而获授权阅览该廉署信件,并得悉涉案帐户与她的父亲所开设。

曾向家人披露廉署的调查

虽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要求信件内容保密,必须妥善保护,且披露机密资料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廉署的调查。

官指被告行为令其父警惕

曾官早前裁决指,被告得知廉署向银行调查其父时,必然会有其父可能受查的怀疑。被告虽无告知父亲受查,但就提及廉署行动,让其父有所警惕,技术上已构成犯罪。

辩方求情指被告相关报告正面,感化官建议81至160小时社会服务,望法庭畀次机会,裁判官亦接纳建议判她社服令12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