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海员剃智障大姨阴毛 欲性交不举想寻性刺激 认非礼囚20月
退休海员在其妻逝世后,代其妻任妻智障胞姊(即被告的大姨)的监护人,惟他有次把大姨带回家后,为她剃去阴毛。他把大姨送回宿舍后遭职员发现。退休海员早前承认非礼,案件(DCCC957/2025)今(2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判刑。
暂委法官徐绮薇判刑时透露,被告向心理专家透露,曾想过与事主性交,惟他不举而未成事,故改为剃其阴毛以寻性刺激。徐官斥被告作为事主的监护人,理应捍卫事主的尊严,但他却利用其身份侵犯事主,事主表达能力有限,不代表她没有受到伤害,判被告入狱20个月。
被告只有小二程度
被告L.H.Y(现68岁)承认一项非礼罪,指他于2024年8月16日,在香港将军澳非礼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女子X。庭上透露,被告在香港出生,没有案底,学历至小二程度,只能阅读少量中文,曾任职船员,至2025年退休,现正申请综援。
求情信称一时糊涂犯案
官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现时没有再与事主接触,他认罪及自首为最大的求情理由。被告亲撰的求情信亦提及,他已深切反省,当初因一时糊涂犯案,明白事情有违社会道德,更对家人造成困扰,望法庭给予机会改过自新。被告又称与事主非直系亲属,但他仍有照顾及支援她,过往不时与她晚膳,他现已明白辜负了事主及家人的信任,愿承担后果。
事主表达能力有限困扰或难察觉
官引述事主的创伤报告指,因其表达能力有限,难以反映事件对其情绪造成的影响。据院舍职员观察,事主没有与事件相关的创伤反应,惟就此情况而言,其困扰可能难以察觉。
事主事发后失去外出机会
报告续指,事主因失去外出的机会,以及未能与被告接触感到不安,反映本案令事主的生活质素下降,而与家人联系对其身心健康极为重要,影响不容忽视。虽然她毋须接受心理治疗,但其情绪仍需持续关注。
被告透露想与事主性交但不举
徐官关注,被告与感化官会面显尴尬,未有详细叙述案情,惟他与心理专家会面时,则提及本想与事主性行为,惟因不举未能成事,故剃去其阴毛欲寻找性刺激。官认为,两种说法截然不同,但控方案情中未有提及此部份内容,故法庭只会作参考之用。
事主未能表达不代表没被伤害
报告续指,被告认为事主缺乏理解能力,亦未有表现抗拒,以为事件不会对她造成伤害,惟官强调,事主未能清楚表达,不代表没被伤害。另外,被告有家人支持,而且年事已高,故其重犯机会较低,毋须接受心理治疗。
应捍卫事主尊严却以监护人身份犯案
徐官引述案例指,本案性质严重,事主缺乏理解能力,属脆弱及易受伤害人士,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以为事主及其家人申冤。事主被动及易受摆布,遭被告利用进行性侵。他本应捍卫事主的尊严,却利用其监护人的身份犯案,而且犯案过程历时5分钟,反映他非一时冲动。
事主理解能力有限难以自我保护
官强调,案发时二人在睡房内独处,事主没有反抗能力,孤立无援,被告藉其脆弱及依赖犯案。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理解能力有限,难以自我保护,性侵造成的影响会更加深远。本案唯一的减刑理由为被告认罪,考虑所有因素后,判囚20月。
事主胞妹去世后被告任其监护人
案情指,事主X现年69岁,在1979年确诊中度智障。她自1994年居于弱智人士宿舍,其胞妹为其监护人,被告是事主的妹夫。事主胞妹离世后,被告成为其监护人。
宿舍职员为事主洗澡时发现异常
在案发当日早上,宿舍职员在事主沐浴时曾为她检查,当时并无异常。其后被告接事主外出晚膳,同晚把她送回宿舍。至翌日早上,事主洗澡时,职员发现其阴毛被剃去,于是通知宿舍经理。
事主透露遭被告剃阴毛
事主透露,被告曾在单位睡房用剃刀剃去其阴毛及摸她的阴部。她被送往医院检查,其身上没有明显伤势。同日深夜,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检走了5把剃刀。
被告称心血来潮及好奇而犯案
至8月18日,被告自首。他在警诫下承认,曾剃去事主的阴毛,请求给予机会。此外,被告在录影会面下表示,他现时与妻子同住,是事主的前妹夫。在案发当日,他接走事主后,带她回到住所。因心血来潮及好奇,他叫事主脱裤,并剃去其阴毛,历时约五分钟,期间有触碰到事主阴部。
其后他把阴毛用报纸包好,掉到大厦大堂垃圾桶内。此外,他亦曾叫事主赤裸躺在床上,并触摸其阴部。被告亦表示,过往没有做过类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