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堂兄在堂妹未足9岁时性交 获邀来港观光时被捕 堂兄认4罪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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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堂兄13岁时,趁来自香港的堂妹到访时,在汕尾与当时未满9岁的堂妹性交,之后两人亦曾在酒店发生性行为。堂妹升中学后向同学透露,在同学鼓励下告知社工揭发事件。堂妹父亲其后按警方指示,邀堂兄一家来港观光乘机设局将堂兄拘捕。

堂兄今(23日)在区域法院承认4项与未满13岁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严舜仪要求控方交代堂兄妹在内地是否禁婚,先索取女童创伤报告及被告的背景报告,押后至12月2日判刑,被告续还押。

案发地点在广东汕尾

被告HWY(现年18岁,无业),承认4项与未满13岁的女童X非法性交,案发在2021年4月清明节前后一天以及2022年至2023年,地点为广东汕尾。

被告HWY在区域法院认罪。(黄浩谦摄)

官质疑内地是否容许同样事情发生

法官严舜仪关注,内地是否禁止堂兄妹结婚,直言若是,案件会变得更严重,事件对女童造成极大打击,要求控方提供内地民法典资料。控方指,在内地若双方同意性交,警方不会检控。严官质疑X首次性交时未满9岁,没能力给予同意,直言相信:“内地冇可能可以容许一件咁样嘅事发生。”

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均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法理上幼女完全不具备法律承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亦列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明确禁止结婚,堂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两地法律下均属违法无效婚姻。

被告无港人身份难实施感化监管

严官又指,碍于被告不是香港居民,教导所无法在他离开院所后继续监管,因此不适合,下令先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及X的创伤报告,押后判刑。

事主X一家常探访被告家

案情指,被告在2008年出生,与2012年出生的X是堂兄妹。被告一家住在广东汕尾,X则与父母在香港居住。在2020年至2025年间,X一家经常往内地探访被告一家,X与被告关系良好,但不会在被告的家过夜。

X父借元旦观光诱捕堂兄

X在2025年11月告知女同学Y,她自小三起遭被告多次性侵,同学Y鼓励X向社工举报。社工知悉事件后,警方介入调查。X的家人受事件影响出现困扰,致使X需要接受精神治疗。X的父亲其后应警方指示,邀请被告一家在2026年元旦来港观光,X父认出被告后离开,警方即拘捕被告。

被告被捕称与X关系如情侣

被告在录影会面称,他与X的关系似情侣。二人首次性交发生在2021年清明节前后1天,他与X在家中睡房与X性交,因为两人对性感到好奇,他指X同意性交,他亦有采取保护措施。被告承认多次在X同意下性交,除清明性交外,他曾3度在酒店与X性交。被告称与X在2023年关系转差,2024年底不再是情侣,他在2025年没与X性交。

引用《刑事罪行条例》153P条境外执法管辖权

本案案发地点虽在广东省汕尾市发生,被告亦非本地居民,然而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3P条之域外法律效力规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区境外,干犯包括“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性交”等特定性罪行,只要受害人在案发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于香港,特区律政司均拥有法定权力提出公诉,香港法庭亦具备完备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