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册新规需符“指明目的” 新闻报道可引“公众利益”惟需审
现行土地契约注册制度下,就土地纪录等文件的查阅人,无任何限制。政府计划收紧查册安排,须符合“指明目的”才可查册。当局在文件注脚列明九项“指明目的”,当中不包括新闻报道之用,但有“符合公众利益而进行查册或查阅”,若以此查册须事前作声明,并要说明如何使用查册资料达致声明目的,由土地注册处处长作考虑。
曾经是新闻从业员的选委界立法会议员陈凯欣认为,政府并非有意图或刻意收紧新闻自由,但期望当局好好平衡个人私隐与新闻自由。她认为若传媒有合理怀疑,又能证明查册已获编采共识,当局应避免阻碍正当采访。
现时本港土地注册采用契约注册制度,当局向立法会提交相关附属法例,建议明年首先在新批土地实行业权注册制度,为新批出的土地发出纸本业权证明书及电子复本等,并计划透过附属法例形式,将两项制度的部分行政安排看齐,包括放宽容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物业转移及交易注册申请。
同时,当局又建议限制现有按《土地注册条例》注册的土地及日后新土地的查册安排,只有符合法例的九项“指明目的”,才可查册。当局指,措施旨在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与维持土地注册处查册系统角色之间取得平衡,以确保透明度和效率,形容对香港物业市场的运作和经济至关重要。
利便某注册权益的处置或传转 |
根据经修订的《业权条例》递交申请 |
进行审计、对土地或物业作出估价、进行测量工作或就交易或建议订立的交易进行尽职审查 |
建筑物管理 |
为执法或规管的目的行使任何权利、履行任何职责或执行任何职能 |
法律程序或确立、行使或维护任何法律权利 |
为学术目的或就物业市场作出报告进行研究或一般分析 |
进行市场研究 |
为符合公众利益而进行查册或查阅 |
在当局七月初透露的“初步构思”中,“指明目的”之例子包括“就物业市场进行市场调查或作出报道”,惟“指明目的”在附例的字眼,则改为“为学术目的或就物业市场作出报告而进行研究或一般分析”。
至于另一个指明目的“为符合公众利益而进行查册或查阅”,当局在注脚中举例,称在涉及大规模僭建物及无主物业的新闻调查个案中,有必要申请查阅相关物业的土地纪录。惟基于此理由提出的查册申请,查册人须提供声明,声明所要求的土地纪录是为声明目的所需要,且土地纪录只会用于声明目的,并须说明会如何使用土地纪录以达致声明目的。
符“公众利益”可查册 惟需土地注册处处长考虑
当局并指,土地注册处处长会对公众利益申请“个别考虑”,包括申请目的、权衡披露利益是否大于私隐、纪录如何使用以符合公众利益,以及会否遭不当使用或滥用。处长若不信纳,须拒绝申请。不过上述考虑因素未在附例具体列出。至于日后查册安排,立法会文件只提及日后会发出指引。
附属法例上周五(16日)刊宪,以“先订立、后审议”形式订立,立法会周三(21日)作审议。
陈凯欣料政府非刻意收紧新闻自由 冀免阻碍正当采访
曾经是新闻从业员的选委界立法会议员陈凯欣认为,政府并非有意图或刻意收紧新闻自由,否则可“落闸”连提供声明都不考虑,但如何为之过份披露个人私隐难有客观的准则,期望当局好好平衡个人私隐与新闻自由。
陈凯欣又提到,以往的确有人滥用查册,恶意披露他人私隐,有必要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惟她坦言做新闻有时候“唔查又未必知有问题”,认为若传媒有合理怀疑,又能证明查册已获编采共识,当局应小心避免阻碍正当采访。
陈凯欣又关注,新闻讲求即时性,日后若加上声明的限制,或会影响报道无法按时刊出,“例如好突发嘅事故要查册,运作上有无方法令传媒好简单就查到呢?”她建议政府加强与传媒沟通,试行或初期执行新查册安排时,可多收集传媒意见。
查车牌终审判决:无理由将真诚新闻调查排除在外
政府近年多次修改传媒查册的制度。2019年港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查车牌,选择查册目的为“其他交通运输事宜”,被警方拘捕及起诉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蔡玉玲2023年在终审法院获得终极胜诉,法官指无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排除在外。
运输署2024年修改传媒查册程序,由以往透过网上查册系统申请,改为逐次向运输署长作例外申请。记协认为运输署做法有违言论及新闻自由原则,不符合终审裁决,申请司法覆核,今年三月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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