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主任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讹称批准加户申请等 11.10判刑
廉署早前起诉36岁房屋署房屋事务主任吴明仪,指她分别向两名申请者讹称房署批出其公屋住户增加家庭成员申请及举办社区活动的申请。其行为可致使加户申请人因未经许可迁入单位及没有支付应缴的额外租金,而面临被房署惩罚的风险;而有关非政府机构亦可能因此无法获房署发还活动开支。
被告今日(2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件将于11月10日判刑。裁判官又颁令被告须向政府赔偿约34,000元,相等于案中租户本应向房署支付的额外租金。
廉署早前接获房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案发时,36岁房屋署房屋事务主任吴明仪被派驻大窝口邨房署办事处,负责处理公共房屋增加户籍申请及非政府机构递交的社区建设活动申请,有关申请须由房屋事务经理审批。加户申请获批后,住户租金可能会有所调整,而非政府机构获批准举办社区活动后,则可向房署申请发还开支。
向申请人讹称批准加户 向非政府机构发信声称批准举办活动申请
吴明仪在处理大窝口邨一宗加户申请时,向申请人(即登记户主的女儿)声称其申请已获房署正式批准,并擅自在租户管有的租约的家庭成员名单上,添加该名女儿及其丈夫的名字。被告又向一个申请举办社区活动的非政府机构,以房署名义发出一封信件,声称房署已正式批准其申请。
然而,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并没有将该两项申请呈交房屋事务经理审批,相关申请者亦一直不知道其申请从未获房署批准。被告的失当行为可致使加户申请人因未经许可迁入单位及没有支付应缴的额外租金,而面临被房署惩罚的风险;而有关非政府机构亦可能因此无法获房署发还活动开支。
被告承认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在担任公职期间,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而蓄意作出失当行为,未有妥善履行职责。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11月10日判刑,期间被告获准保释,以待索取其社会服务令报告。裁判官又颁令被告须向政府赔偿约34,000元,相等于案中租户本应向房署支付的额外租金。
被告已停职 被控两项欺诈罪名
吴明仪现已被停职,早前被控两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她今日承认两项新增交替控罪,即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