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照内窥镜亡裁死于不幸 家属望医生决定要小心谨慎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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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男子在医疗中心照胃镜时突休克,送院抢救后不治。死因庭就男子死因作研讯(CCDI-269/2022),死因裁判官周至伟今(30日)裁定死者“死于不幸”,并认为致死原因是:施行镇静导致呼吸心血管抑制,引发低血氧症。

家属称经验丰富不代表可掉以轻心

事主遗孀何燕惠在庭外回应指,裁决属意料之中,但对死因官未就本案作任何建议感遗憾。就本案而言,目前仍待医委会的报告。她表示,事件属不幸,但强调医疗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医生的每个决定都关乎人命,经验丰富并不代表可以掉以轻心,她期望医生们做决定时可更谨慎和小心,亦不希望同类事件再发生。

死者黎绍康的遗孀何燕惠称,对裁决并不意外,又指医生的每个决定都关乎人命,经验丰富并不代表可以掉以轻心,她期望医生们做决定时可更谨慎和小心。(陈蓉摄)

黎有鼻道狭窄及心脏二尖瓣脱垂等问题

事主黎绍康(终年43岁),2021年6月10日在尖沙咀尚正外科手术及内窥镜中心内,进行内窥镜检查其后出现休克情况并离世。其妻何燕惠及其兄黎绍辉列席聆讯,涉案医生刘邦茂为有利害关系方。本案不设陪审团,由死因裁判官周至伟审理。黎有鼻道狭窄问题需用口呼吸

黎的妻子何燕惠供称,黎自小患有二尖瓣脱垂引致二尖瓣闭锁不全,及鼻道狭窄问题,另黎在廿多岁时曾经爆肺。她指黎不能用鼻,只能用口呼吸。有份协助内窥镜手术的女护士陈慧贤亦指,医生为在黎的咽喉插入喉管时,黎曾挣扎,并想“掹”喉,医生因而曾加麻醉剂,之后黎出现血氧下降,送院抢救后不治。法医报告指黎的气道并无异常。

死者黎绍康妻何燕惠(左)早前供称,其夫有鼻腔狭窄问题,需要用口部呼吸。(陈蓉摄)
女护士陈慧贤(图)指事主黎绍康被插喉后不适,曾想“掹”喉,医生因而增加麻醉剂剂量。(陈蓉摄)
医生刘邦茂称为病人黎绍康评估后,认为他接受内窥镜检查的风险非常低,刘又称根据医学会指引,他有资格向病人施用麻醉剂。(陈蓉摄)

医生曾加注麻醉药

为黎作内窥镜检查的外科医生刘邦茂称,他当日曾为黎注射麻醉药(Propofol)。至12时59分开始置入内视镜,惟黎挣扎想“掹”喉。刘医生为事主再注射30毫克的异丙酚。其后他把内窥镜从事主口部置入,并抽取组织化验。其后听到仪器响警报,其同事指事主血氧含量仅84%,故他即时停止检查及抽出内窥镜。他们为事主持续抢救至13时15分,最终他决定叫救护车。

涉案医疗中心一直合法经营

刘医生又指,涉案医疗中心当时持有暂准牌照,正等候审查以取得正式牌照,诊所在条例正式生效前已持有正式牌照,一直都是合法营运。而根据香港医学会的指引,他符合该药物的使用资格。

外科专家认为刘有资格施用麻醉药

外科专家黎德荣早前供称,刘医生对照胃镜的安排合理,施用药物异丙酚能令过程无痛,病人恢复迅速;专科医生的训练本已涵盖麻醉,因此他们毋须就此作额外培训。黎德荣同意刘医生具备资格,亦合符卫生署的指引。由执行程序的医生施药,每十万宗个案中,仅0.6宗属死亡病例。

缺氧原因可能可能包括喉痉挛

张医生又指,事主缺氧原因可能亦包括喉痉挛,但或不包括镇静导致的心血管抑制,因为若急救时成功处理事主的呼吸问题,心血管抑制问题便应可复原,故认为死因应涉呼吸抑制和喉痉挛。张又指,若因心瓣问题严重至缺氧一至两分钟已导致心脏衰竭,即使供氧也无法复元,故认为“二尖瓣脱垂及瓣膜性心脏病”不适合被列为死因。

麻醉药用于呼吸及心脏问题病人会加剧效果

死因裁判周至伟指,法医林医生早前递交的报告指,事主死因为二尖瓣垂脱及瓣膜性心脏病,惟他在听取其他医生建议后,把直接死因改为“施行镇静导致呼吸心血管抑制而引发的低血氧症”。

事主当时没有喘鸣

就是否接纳麻醉科张传灏医生的说法,事主死因可能也包括喉痉挛,而此症状不一定会出现喘鸣。周官综合各人的证供分析,认为事主当时没有喘鸣或呼吸费力,亦没有用力挣扎。

周官认为,若然事主有喉痉挛,会出现呼吸困难及上呼吸道阻塞等情况,但刘医生报告中没有提及过,当时他亦要由护士提醒,才知道事主血氧降低。就事主当时出手扯喉,刘医生认为是因未达镇静程度引致。

周官认为,若然事主出现喉痉挛,其症状会持续,但是加药后事主没有动作,而且刘医生表示,事主肺部有通氧声音,与喉痉挛的症状不符。此外,事主的肺充血及水肿,亦有可能是因急救造成,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事主有喉痉挛,拒纳张医生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