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协前主席陈朗升就阻差案欲上诉终院被拒 官指未提出可争辩理据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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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记协主席陈朗升采访元朗朗屏邨业主大会前,拒向女警出示身份证,被裁定阻差办公罪成,判囚5天。高等法院本年5月驳回陈就定罪和判刑上诉后,陈有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暂委法官王诗丽今(6日)颁判辞(HCMA468/2023),指陈未能提出合理可争辩的法律理据,因此拒批上诉许可的证明书。
根据终审法院网页,陈已向终审法院直接申请上诉许可。

上诉人陈朗升,被控于2022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号麦花臣场馆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女警员26781。

陈朗升称他只是向警员问多几句,结果换来长达数年的诉讼。(朱棨新摄)

陈自言向警员问多几句 换来数年诉讼

陈朗升在庭外指,对结果不感到意外,又指涉案所谓的“阻碍”只涉数分钟。而他的身份证资料曾遭警员刻意在直播镜头前面展示,于涉案时感到担心,所以向警员“问多几句”,最终引致这宗长达年多的诉讼。

他又指,当时前往采访,不应被视为可疑,即使日后在终院胜诉:“呢个公道系攞唔番。”但仍希望终院对警员截查的权力进行诠释,亦加以规范。

陈对法例赋予警方的权力提出质疑

暂委法官王诗丽在判辞指,陈提出的法律争议为,在其他法定条文,例如《公安条例》第49条或《入境条例》第17C条之外,《警队条例》第54条是否赋予警员权力,要求他人出示身分证明。陈指该争议影响涉案女警是否正当执行职务,关乎陈的定罪是否成立。

认为需有合理相信才能行使权力

陈亦指,根据《公安条例》第49条,要求他人出示身分证明的要求为“合理相信”,而《警队条例》第54条的门槛则为“行动可疑”,后者的门槛较低。如果54条被解释为同时赋予查验身分证明的权力,便可能影响警员日常在公众地方截查市民,以及市民的基本权利。

官认为条文已清晰列明警员的权力

惟王官指,第54条列出警员可“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供该警务人员查阅”,语句连贯,用词亦不含糊,清楚赋权警员在该条文所述的情况下,可截停并检查该人的身分证明文件。

认为陈只是凭个人观点提出意见

王官认为,陈提出的争议,漠视第54条的清晰用词,而只是单单依据其对该条文和其他相关条文的个人观点,提出见解,并包装成第54条的诠释问题。王官不认为陈提出的争议,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争议。即使是一个法律论点,它也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