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大埔汀角路的士直撞兼辗过野猪不顾而去 网民怒斥:无人性
撰文: 戴慧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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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有的士撞野猪后不顾而去。网上流传一段车cam影片,可见一辆新界的士在汀角路行驶期间,有一只野猪站于路中,惟的士未有减速直撞野猪,将其卷入车底及辗过,的士车身明显左右颠簸。据了解,的士事后不顾而去。影片时间显示,事发为昨日(30日)晚上约11时半,警方初步未有接获报案,未知野猪最后情况。
片段引起公愤,不少网民认为应报警交由执法人员处理,怒斥:“无人性”、“盲都可以揸车”、“他朝君体也相同”;亦有网民感心寒:“如果系特登唔避嘅呢条友真系变态好残忍,点都系一条有血有肉有呼吸嘅生命,点可以做得出?”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列明,凡因有车辆在道路上而有意外发生,以致并非该车辆司机的人身体受伤;或车辆、指明动物,包括任何马、牛、驴、骡、绵羊、猪、山羊、猫或狗,及不在该车辆或该车辆所拖曳的拖车之内或之上的任何其他东西受到损害,则该车辆的司机必须停车。如任何人违反上述条例,即属犯罪,可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
遇有指明动物受到损害的意外,如该车辆的司机因为任何理由不提供个人及车辆的详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亲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务人员报告该意外。如任何人违反上述条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犯罪,可罚款2.5万及监禁6个月。
虽然上述条例目前并未涵盖野猪,但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任何人如令动物受到不必要痛苦,即属违法,最高可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近年亦有不少意见促请修例,包括将野猪、马骝等纳入条例涵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