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公司高层讹称扩展业务 指示员工汇$790万 43岁内地汉判囚43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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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内地男子涉嫌于2024年8月,假冒一间公司的海外高层人员,发电邮指示该公司员工将公司款项转往多个银行户口。警方接获报案及经调查后,拘捕涉案内地汉,他今日(6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钱”罪成,并遭加重刑罚,被判处监禁43个月。

男子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钱”罪成,被加刑囚43个月。(黄浩谦摄)

警方于2024年8月接报,有骗徒假冒受害公司的海外高层人员,向其员工发出电邮,讹称公司需要资金扩展海外业务,故指示该员工把公司款项转往多个银行户口,包括将约790万元存入骗徒指定的本地银行户口。其后,受害公司管理层发现该笔交易后怀疑受骗,遂报案求助。

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经调查后,拘捕涉案43岁内地男子,他为一间本地公司董事及傀儡户口持有人。警方经征询律政司意见后,以“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起诉该名男子,指他他涉嫌于2024年8月期间,处理共约790万元怀疑犯罪得益。警方并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获法庭批准将刑期增加20%。该名男子于今日被裁定罪成,被判处监禁43个月。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予其他人使用,无论是否知道有关户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