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女开空壳公司洗黑钱$6.8亿 法庭加刑判监禁54月
一名内地女子今日(24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两项因“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成,案件涉及折合约6.8亿港元的犯罪得益。法庭接纳警方的加刑申请,加重被告刑期15%,最终判处她监禁54个月。
商业调查科高级督察蔡建恒指出,警方在2017年接获一间海外公司报案,指怀疑遭受电邮诈骗,并被转走约287万美元(港币约2,238万元)至多个香港银行户口。经深入调查后,揭发一个本地犯罪集团。
本案被告在2017年8月开立一所公司,其后以公司名义开设银行户口,而被告人是公司唯一董事、股东及银行户口签署人。该公司报称是进行纺织贸易生意,在期间并没有任何营运活动。户口在2018年1月至10月总共清洗8,700万美元以及8.6万港元,折合共约6.8亿港元的犯罪得益。
案发时24岁的被告人于2024年4月被捕,警方在该月25日落案起诉她两项洸黑钱罪。她今日在高等法院承认控罪,并被法庭判处罪名成立。案件中,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经法庭审视后,批准加重15%的刑期,最终判处监禁54个月。
财富情报及调查科高级督察申文燕指,市民如果租借或卖出银行户口予他人,而该户口被不法分子用作处理赃款,就有机会干犯洗黑钱罪行。
现时使用傀儡户口清洗黑钱的情况严重,所以警方就涉及傀儡户口的合适的案件,会联同律政司商讨及征询意见,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第27条申请加重刑罚。由2023年10月到现今,已有472人因租借卖户口,于法庭就洗黑钱罪行被定罪时被加重刑罚。刑期分别增加1/8至1/3不等(2个月至18个月)。
警方亦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