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全港反非法劳工搜餐厅、街市及货仓 拘31黑工4雇主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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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于8月21日至27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联同劳工处执行的“彩虹行动”、联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冠军行动”及联同香港海关、食物环境卫生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联合行动。

行动中,调查人员搜查了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街市及货仓等,共拘捕31名怀疑非法劳工、4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

入境处联食环处、康文署、警务署及劳工处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合共拘捕31名黑工、4名雇主以及33名逾期逗留人士。

被捕的怀疑非法劳工共21男10女(20至60岁),当中3男1女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为4名男子,(23至51岁)。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为3名女子,(32至58岁)。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然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此外,在执法的同时,入境处亦有派遣人员到旺角区一个大型招聘会,向参与的雇主派发宣传单张,提醒切勿雇用非法劳工,以及宣传举报非法劳工专线185185。

入境处称,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

处方强调,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就此,发言人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入境处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的元素。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及/或强迫劳动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

市民可使用举报非法劳工专线185 185、传真2824 1166、电邮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利用“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表格向入境处举报雇用非法劳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