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芳|香港定位思辨之二:“一国两制”溯源香港何以是“市”?
要完整看懂香港“是市非城”的底层逻辑,必须先梳理“一国两制”的完整演化脉络。整套制度可拆解为四个层次:事实原型、战略雏形、概念编码、宪制固化。
事实原型:粤港百年“同土异制”
1842到1997年,广东与香港长期维持一块主权领土、两套运行规则并存的状态。英方在港推行普通法与资本主义制度,广东则历经清代到新中国的制度更迭。但两地人流、货流、资金从未彻底中断,这种跨制度边界持续往来的状态,正是“一国两制”最早的现实样本。
有一点必须厘清:在中国法理体系下,香港的主权从未依法移交英国。1972年,我国在联合国将香港自殖民地名单剔除,正式确认“香港不是殖民地”。这也让香港和其他历史境外土地有本质区别:不同于主权完整移交法国的阿尔及利亚、王权遭英国收归的印度土邦、单纯外法权飞地的上海租界。香港是一块“主权从未依法转移、治权暂由英国行使”的复合边疆。
战略雏形:从“长期打算”到“一纲四目”
1949年之后,毛泽东、周恩来确立对港“长期打算,充分利用”方针。这并非暂缓收回的权宜之计,而是冷战全球封锁背景下,国家争取发展空间的理性布局——依靠香港作突破封锁的视窗、对外获取外汇的通道。
与此同时,中央领导人处理台湾问题时诞生了“一纲四目”构想,时间为1963年。核心内容为:除外交权统一归属中央,台湾可保留自身军队、党政体系与原有社会制度。这也是“一国两制”最早的战略蓝本。
概念编码:邓小平与宪法第三十一条
1982年1月,邓小平首次明确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通过,条文明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这套新体制,不属于联邦制、邦联制,也不是殖民地过渡安排,是单一制主权国家内,长期容纳异质制度的独特宪制类型。
制度固化:由联合声明至基本法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1990年《基本法》正式颁布,1997年香港顺利回归,“一国两制”由此从构想转为完整落地的实践制度。“一国”是底座,历次危机已验证。
回归将近30年,一国两制先后经历多轮重大危机压力测试。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中央支持香港动用1,200亿港元入市,成功守住联系汇率。
2003年沙士疫情过后,中央签署CEPA、开放自由行,访港内地游客由847万人次,增长至2018年的5,100万人次。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香港成为区内率先复苏的经济体。
2019年社会动荡之后,《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制定并施行。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中央在疫苗、防疫物资、核酸检测等层面,给予香港全方位支援。每一次危机处理,都伴随相应社会代价。
1998年政府入市干预汇市,引发市场关于“官股”的争议;自由行带动消费的同时,推高本地物价,衍生水货客矛盾;国安法实施后,部分跨国企业调整香港区域业务布局。
但代价与长远收益需要客观权衡。1998年若无中央介入,联系汇率极有可能全面失守;2019年若欠缺国安法约束,社会动乱只会持续恶化。
“两制”红利:双边制度可切换
经济层面,CEPA实现港产货物零关税输入内地;沪深港通、债券通等互联互通机制打通两地金融市场,仅沪深港通累计成交额便突破百兆人民币。
金融层面,香港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离岸人民币枢纽,全球约七成离岸人民币支付流程经香港处理。
国际层面,特区护照可免签前往近170个国家和地区,这份国际流通性,底层依托中国主权作信用支撑。
制度层面,香港普通法判决可在内地执行,本地仲裁裁决能于170多个国家落地。这种“双制度相容运作”的独特优势,其他城市无法复制。
落实到个人生活,好处同样清晰可见。香港居民可在大湾区置业、就业、就医、养老,享有与内地居民相近配套;与此同时,依旧保有普通法财产保障、资金自由进出权利。香港学生可报考全国三百余所内地高校;香港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仅17%,在大湾区工作的港人,可适用双重征税豁免安排。
能够在两套制度之间灵活切换,正是香港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
对比狮城:授权VS固有,市VS城
香港拥有独立司法、关税体系与法定货币,外观容易让人联想到新加坡这类城邦。但两者存在本质差异。新加坡的军事、外交、货币发行权,是自身主权天然附带的权力;香港所有自治权力,全部来自中央透过《基本法》授予。一者为固有主权,一者为治理权授权,完全不能等同。
城邦理论,无法解释香港历次重大危机的支撑逻辑。1998年缺少中央资金托底,香港难以抵御金融冲击;2020年疫情期间,若无内地物资调度,本地医疗体系濒临崩溃。
倘若香港属独立城邦,重大危机理应依靠自身储备与资源自救,无需外部兜底。这一客观事实,直接证明香港并非城邦。
以水产市场类比香港运作结构
一间水产批发市场会划分摊位、配备标准衡器,依靠向每笔交易抽取2%手续费维持营运;往来商户进出自由,不受长期合约束缚。市场偶尔自行入货补充货源,目的并非牟利,只是调节市场供需、稳定物价。
透过这一类比,可直观看清香港的结构真相:中央政府等同市场产权持有人,承担市场最终亏损风险;香港特区政府等同市场管理方,负责日常营运、执行市场规则;市民、企业等同入场交易的商户,也就是市场参与者,进出自由;各类税收对应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规模收取;普通法与独立司法,如同保障交易公平的衡器,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1998年港府入市干预汇市,就类似市场方补充货源、平衡供需,在市场失灵时维持秩序。
必须补充说明,任何类比都存在边界局限。“商户”这一比喻,仅能描述香港居民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角色,代表市场参与者与价值贡献者。但香港居民的内涵远不止经济层面,人们在此抚养后代、经营邻里关系、积淀本土文化认同、参与各类社区公共事务。
普通法与独立司法也不单纯是交易工具,更是香港社会的制度根基与价值载体,承载居民对公平、权利的真实诉求。本文所有事物类比,只作辅助理解之用,无法完整还原对象的全部真实面貌。
这套制度立足粤港百余年互动历史,同时匹配国家整体战略与香港独特的跨境功能定位,是经过长远考量的制度设计。“一国”搭建底层架构,“两制”配套市场运行规则,由此坐实香港“是市非城”的核心定位。因市场功能兴起香港,最贴切的定性:“是市非城”。
作者夏建芳是粤港两地企业家,曾在大陆媒体任职十年,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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