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支联会案的法理关键——挑战国家根本制度即属违法

撰文: 律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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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专栏|罗天恩

备受关注的支联会案日前作出裁决,三名法官指出该组织“结束一党专政”的纲领违反了2018年修正的《宪法》,而《宪法》是《基本法》母法,不得抵触;裁定相关被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

本案一项核心法律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香港国安法》第22条所称由《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之间的关系。法庭根据现行《宪法》第1条裁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既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便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语境下,推翻或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同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煽动他人作出有关行为,则可依第23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词第71至76段)。

中共领导是国家根本制度

这项裁定具有清晰的宪法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历来宪制文件中的表述,经历了由革命历史、统一战线及政治实践,逐步发展为明文宪法原则的过程。理解这段历史,有助说明法庭为何把党的领导视为现行根本制度的一部分。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其序言把新政权界定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并列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及各人民团体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严格从文本而言,《共同纲领》未有以独立条文宣告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也没有使用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的表述。党的领导主要透过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统一战线的形成,以及中国共产党在建国过程中的实际地位体现。

1954年《宪法》首次在正式宪法中明文提及中国共产党领导。其序言指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1949年人民革命的胜利,并说明建国斗争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些表述既确认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过程中的历史作用,也确立其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当时仍然载于序言,正文的总纲及国家机构部分则集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职权。

否定中共领导动摇核心根基

现行《宪法》于1982年制定,并以1954年《宪法》为重要基础,重新建立较为完整的国家机构和法制架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领导主要在序言中表达。序言确认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取得的,并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套表述延续了1954年《宪法》的历史叙述,同时确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未来发展的持续领导地位。

2018年修宪构成另一个重要转折。修正案在《宪法》第1条第2款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由现行《宪法》的序言进一步进入总纲,并在文本结构上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项规定直接相连。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修宪说明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也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有关修宪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出发,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出规定,目的在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韩大元教授亦从体系解释出发,认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否定党的领导将会消解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根基,因而在本质上构成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和破坏。

修宪权存在界限不能动摇国本

在此基础上,控方主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能经由合法程序予以修改。即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无权作出这项修改。因此,在现行宪法秩序内,不存在任何可以合法地终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途径。这项主张可以从修宪权具有隐含界限的理论中获得支持。

按照中国法学界有关修宪权具有界限的学说,修宪权不能动摇国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宪法基本原则均构成修宪权的实质界限。中国共产党领导既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取消党的领导便会使社会主义制度失去《宪法》明文确认的本质属性,也会改变现行《宪法》的根本身份。

另外,根据《宪法》第62条,全国人大拥有修改现行《宪法》的职权,第64条则规定提出及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两项条文均没有授予全国人大废弃现行《宪法》的根本性质、重建国家的宪制身份,或者另行创设一套性质不同的根本制度的权力。《宪法》序言及第5条要求所有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修宪权时,同样受到这些规范约束,因此也不能凌驾于《宪法》的原始制宪权之上。

本文认为,修宪权有限说在中国宪法理论上具有成立的基础,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其宪制地位已由现行《宪法》明文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对其作出根本改变便可能超越修宪权的界限,涉及以重新制宪取代现行宪法秩序。因此,法院在支联会案裁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其决定既符合修宪权有限说,亦合宪合法合理,值得香港社会支持。

作者罗天恩是香港律师,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香港城巿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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