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宏福苑报告之后——行政、刑事与民事追责的法律考验

撰文: 律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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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专栏|罗天恩

大埔宏福苑火灾造成168人死亡,社会深感悲痛并期盼尽快查清事实及问责追责。政府于10月29日公开独立委员会的两册报告,详列维修工程中的不当行为,以及监管和处理投诉方面的缺失。委员会在第一册摘要第35段指出,希望研讯为厘清责任、推行改革及追究法律责任奠定基础。本文支持政府以报告为依据,继续完成行政调查、刑事执法,并协助受灾者厘清民事索偿权利。三方面各有其法律程序,也各有必须回答的问题。

从部门缺失查到个人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首先须弄清各部门在制度设计与实际监管中的分工。报告第二册第1470至1473段区分了屋宇署与独立审查组的责任。前者须检视建筑工程规管制度的设计及监督,后者获转授权力,直接监管宏福苑工程,须就执行缺失承担较大责任。报告亦批评消防处在火灾前监察消防装置关闭及火警风险的工作,以及劳工处处理安全投诉的方式。

行政调查应沿着每项投诉、巡查和审批纪录,查明经手人员当时知道甚么、可以采取甚么措施,以及主管如何督导和协调。行政长官已把房屋局独立审查组、屋宇署、消防处及劳工处在监督宏福苑工程火警风险方面的不足与缺失,转介公务员叙用委员会调查,要求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小组将索取文件、约见相关人员,研判个别公务员有否失职或违反部门规定、《公务员守则》及公务员管理规定,并就可能采取的纪律行动或行政处分提出建议,亦让被调查者有机会回应具体指控。

除政府内部的行政问责外,参与维修工程的私人机构和专业人士亦须接受相应的规管。就建筑工程而言,报告指出注册检验人员未有实质履行监督工作。就消防装置而言,报告批评注册承办商以挂名方式提交关闭通知书。至于物管公司置邦,委员会指出其容许职员关闭火警警报系统电源,并认为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可考虑跟进。各监管机构应查明相关人士有否违反其专业或持牌责任,给予当事人回应机会,再依法决定是否作出谴责、除名或牌照处分,并交代结果。

以确凿证据推进刑事追究

在跟进专业纪律责任的同时,火灾及维修工程涉及的刑事案件亦已进入司法程序。警方及廉署就火灾及维修工程起诉七人和两间公司,提出合共25项控罪;屋宇署及劳工处其后亦分别提出259项和25项检控。报告揭示的物料选用、证明文件、工程监督和招标疑点,可以为持续搜证提供线索。然而,报告第一册第66及74段亦明言,独立委员会不裁定任何人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个别人士是否犯罪,须由法院根据案发时有效的法律及可接纳的证据裁决。

两册公开报告的目录、摘要,以及第四、第六和第十至十五章的部分内容被遮盖。政府表示,经征询法律意见后作此安排,是为避免公开内容对相关刑事检控产生实际或观感上的不当影响。《基本法》第87条保障公平审讯及无罪推定,未公开部分可能与涉案人士或公司的刑事责任有关,因此公开报告时须顾及正在进行的刑事程序。政府已承诺待所有相关刑事司法程序完成后公布完整报告,届时公众便可检视目前被遮盖的内容。

让民事索偿得到实质处理

对死者家属、伤者及失去家园的居民而言,报告公布后仍然存在民事索偿的切身问题。报告第二册记载总承建商、工程顾问、消防装置承办商及物管公司各自的职责和失误,为追查责任提供了线索。下一步须按申索人的身分和权利来源逐一分析。例如,工程合约赋予宏福苑法团甚么权利,须按有关条款审视。而死者家属、伤者及居民提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申索,则须查明相关人士对他们负有甚么法律责任,以及失误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第二册第1203至1204段的例子举例,当时火警钟未有鸣响,延误居民疏散,是造成严重死伤的因素之一,但消防栓停用则对当时灭火结果则没有重大影响,因此不同失误对损害所起的作用以及因果关系,须按证据分别判断。至于保险赔付,屋苑火险、居民自行投保的家居保险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保险,各有不同的受保人和保障范围,须依个别保单厘清。

以上的问题均涉及不同权利和程序,受灾者需要实际协助。就此,法援署已设专责组,协助处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雇员补偿申索。政府亦应协助居民取得所需文件和清晰资讯,说明业权收购及保险安排如何影响各项申索权。

报告公开后,各方责任已有更具体的事实基础。下一步须看行政调查能否查明个人责任、刑事程序能否依法审结,以及受灾者能否有效行使民事权利。政府应在不影响审讯及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持续交代各项跟进的进度、结果和理由。这样才能让报告所揭示的问题,得到完整而公正的处理。本文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作者罗天恩是香港律师,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

“律政思”是由法律专业人士主笔的法律评论专栏,旨在以专业视角,剖析国际、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发展、法治建设及相关社会议题,深化公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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