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迟到廿载的保护 回归文明的开始
千呼万唤,《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咨询文件终于周一(6月29日)出台!现行性罪行法例主要沿用英格兰《1956年性罪行法令》作为蓝本,而法律改革委员会则于2006年成立小组进行检讨,及后历经四次咨询,直至2022年提出最终建议。20年来,法例的落后无疑让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多少人尤其是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因而遭受性侵犯和性剥削却未能讨回公道。保安局在提交予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明言,期望“早一日得一日”完成修例——可见当局明了,实在不能再拖。
在这长达20年、法律未有与时俱进的真空期内,我们无法统计有多少遭到性侵犯的受害者,因为《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强奸罪”只被定义为“男性阳具插入女性阴道”,而陷入追责无门的公义盲区;我们也无法猜测有多少被性蹂躏的儿童,因为出现“习得性无助”而被迫配合加害者的行为;我们更无法想像有多少精神缺损人士,在院舍或私人空间被无良照顾者性剥削,却因为旧法死守“无行为能力”定义,而被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
迟到总好过不到,特区政府终于不再原地踏步。是次修订第一大范畴是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包括为“性同意权”订定明确条文,修订“强奸罪”及新订三项罪行。
在“性同意权”方面,裁定“强奸罪”等性罪行的重要元素是受害人不“同意”与被告性交、或不“同意”参与牵涉被告在内的性行为,但现行法例并没有就什么情况可以构成“同意”的概念订立法定定义。保安局承认有关条文“未够清晰明确”,并按“性自主权”原则,为“同意”的范围及撤回订定条文,并列明11项受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包括没有口述或透过动作给予同意,被敲诈、胁迫、勒索、恐吓、害怕名誉损失而屈从,因他人滥用受信用或权威地位或受养关系而屈从,正在睡眠、不省人事、受酒精或药物等影响而不明白有关行为的预见后果或无法决定,要求采用保护措施但被拒绝,误解性行为的本质或目的等等。局方特别标注,上述情况并非详尽无遗,法庭可按个别案裁决。可以说,司法举证的逻辑,终于导回“没有明确表达同意,就是不同意”的现代文明正轨,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受害者在法庭上反复证明自己曾经拼死反抗的“二次伤害” 。
至于“强奸罪”的修订,现行罪行假定了只有“男性主犯,女性受害”,而且意味当面对强迫手淫、口交或手指插入等严重性侵行为,往往只能以最高判监十年的“猥亵侵犯罪”(非礼)起诉,而非可判终身监禁的“强奸罪”。保安局坦言,有关条文“仅适用于指明性别,范围过于狭窄”,有关刑罚“未能充分反映有关行为的严重性”,因而接纳法改会的建议,将“强奸罪”扩阔至包括以阳具或非阳具作出插入阴道、肛门或尿道,及以阳具插入口腔的未经同意性行为。局方相信上述修订可以贯彻“保护”原则和“无分性别”原则。局方同时新增两项“涉及触摸”及“不涉及触摸”的性侵罪,和一项导致他人在不同意下进行性行为罪,以期使法律更清楚明确、体现“性自主权”原则,从而加强保障。
修订的第二大范畴是涉及儿童的性罪行,对保护儿童总算迈出“从无到有”的步伐。现行法例当中,不同罪行的“同意年龄”并不一致,例如男性进行肛交的合法年龄是16岁,但男性不能与21岁以下女性进行肛交。保安局承认情况并不理想,建议划一所有性别的“同意年龄”为16岁,以体现“无分性别”原则和“避免基于性倾向而作出区别”原则。局方又强调,16岁以下儿童是易受伤害的一群,任何性侵行为均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而法例必须扩阔对他们的保护,因而新订八项涉及16岁以下儿童的性罪行。
八项涉及儿童新罪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性质与第一范畴一致的罪行,局方建议,对16岁以下儿童“作出行插入行为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作出涉及触摸的性侵罪”和“作出不涉及触摸的性侵罪”,最高都可处监禁14年;“导致或煽惑16岁以下儿童进行性行为罪”,若涉及“插入”性行为(诱奸罪)将可判处终身监禁,若不涉及也可处监禁14年。其次是为儿童额外制定的罪行,包括“在16岁以下儿童在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导致16岁以下儿童观看性影像、看见或听到涉及性的书面或口头通讯,或导致儿童传送性影像或通讯罪”,以加强保护儿童免受可能的性剥削。最后是防止儿童遭受性侵的预备罪行,包括“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安排或利便干犯儿童性罪行罪”,并且订明所有涉及儿童的性罪行均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好让执法部门在悲剧发生之前合法介入。不过,对于坊间倡订以免受害人逐次描述细节的“持续性侵儿童罪”,是次修订并没有着墨。
修订的第三大范畴是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当中最大刀阔斧的举措,是剔除现行条文中“无行为能力”的严苛门槛,改以“精神缺损”(即非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一词提供保障。现行法例规定,“无行为能力”必须是《精神健康条例》所指的精神紊乱或弱智而没有能力独立生活或保护自己的人士,即轻度弱智或轻度精神病患都处于法律真空。保安局的修订,有望保障不同程度的精神缺损人士。在此基础上,局方提出新订18项具针对性的罪行,希望在尊重他们的性自主权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保障,冀能精准打击利用特定手段(欺骗、诱使、威胁)或滥用“照顾关系、受信任地位”进行性剥削的施暴者 。
第四大范畴是杂项性罪行,涵盖包括乱伦、性露体、兽交、恋尸行为及意图犯性罪行而作出的行为。第五大范畴则涉及司法程序上的保护措施,例如将申诉人身份保密、电视直播联系方式提供证据、乃至免受与被告以外其他人的性经验盘问等举措,全面延伸至经扩阔后的所有新订性罪行受害人,希望尽量减低受害者的身心压力。
是次修例的方向完全正确,特区政府填补漏洞的决心也值得肯定。回望延宕了20年的性罪行改革之路,也着实令人感慨——有关修订并不牵涉政治立场,而是因为香港社会在性议题上普遍呈现“表面开放,骨子保守”的避讳现象,加上父权思想仍占主导地位,公共讨论根本难成气候,导致相关法例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和时代发展。保安局就此展开一个月咨询后,将于年内以条例草案形式提交立法会审议,冀在本届政府任期之内完成工作。事实上,香港仍有不少未有追上时代步伐的条例等待修订,但愿有关当局能像保安局一样,抱持“早一日得一日”完善性罪行法例的决心,摒弃“不经不觉,不推不动”的官僚惰性,积极主动向那些盘踞在民生、劳工、动保及城市规划等等领域的陈旧法规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