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党|超越港澳模式 赋予超级自治 设立“台湾自由行政区”
来稿作者:伍俊飞博士
台湾问题的本质是中国内政,其和平解决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议题。当前两岸关系受制于“台独”分裂势力操弄与外部势力干预,既有统一方案在兼顾主权完整与高度自治的平衡上尚存优化空间。本文以欧洲历史上的自由市制度为镜鉴,结合现代国家高度自治实践与国际政治理论,系统论证“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法理基础与实践路径。该构想明确台湾作为中国主权范围内的特殊自治实体,仅对国家元首负责,拥有独立宪法与司法体系,大陆不设派驻机构,台湾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事务,同时由大陆行使国防权并驻军。此方案旨在为破解两岸僵局、实现“心灵契合”的和平统一提供学理参考。
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同根同源、同文同种的历史文化纽带从未断裂。然而,自1949年两岸分治以来,“台独”分裂势力不断兴风作浪,加之外部反华势力将台湾问题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筹码,两岸关系陷入“和平统一”诉求与“分裂对抗”风险并存的覆杂僵局。进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阶段,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日益凸显。
传统统一方案在实践推进中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一国两制”的港澳模式虽为和平统一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岛内部分群体对其存在认知偏差;联邦制构想与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存在法理冲突;邦联制构想则本质上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沦为分裂势力的话语工具。在此背景下,探索一种既坚守国家主权底线,又能最大程度满足台湾民众对高度自治诉求的创新路径,成为两岸关系研究的核心课题。
“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融合欧洲历史自由市的制度经验与中国国情,尝试在主权统一与高度自治之间构建更具弹性的平衡机制。这一方案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平统一的路径选择,更能为应对外部势力干预、凝聚两岸共识提供理论支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国内研究层面,学界围绕台湾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向:一是“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深化与实践路径,学者们多从港澳实践经验出发,探讨其在台湾地区的适用性与调整空间;二是两岸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聚焦于经济融合对政治统一的促进作用;三是反“台独”与反外部干预的法理与策略研究,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然而,现有研究对“高度自治”的边界探讨多局限于行政与经济领域,对“宪法级自治”“国际参与空间”等深层议题的系统性论证不足。
国外研究层面,西方学者的研究多受其地缘政治视角影响,部分学者刻意模糊台湾的中国领土属性,将台湾问题视为“国际争端”;另有学者从比较政治学角度,分析全球范围内高度自治地区的治理模式,如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丹麦格陵兰等,但很少将这些经验与中国台湾问题的特殊性相结合。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尚未形成一套兼顾中国主权原则、台湾自治诉求与国际规则并能为台湾人民接受的方案,“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提出,正是在这一方向的努力。本方案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突破传统单一制国家地方治理的框架,提出“仅对国家元首负责”的自治模式,既坚守主权统一,又赋予台湾超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超级自治权;其二,将台湾的国际参与诉求纳入框架设计,提出以联合国观察员身份参与国际事务,为解决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提供新思路。
高度自治的政治逻辑与法理依据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特征。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也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与基础,任何自治方案的设计都必须坚守这一底线。
自治权并非主权的分割,而是主权国家基于治理需要,依法赋予特定区域的特殊权力。从政治逻辑上看,主权与自治是“体”与“用”的关系:主权是“体”,决定自治权的来源与边界;自治是“用”,服务于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与区域稳定的维护。历史上,无论是神圣罗马帝国的自由市,还是现代国家的高度自治区,其自治权都源于更高主权者的授权,而非独立于主权之外的“固有权力”。
在台湾问题的语境下,“台湾自由行政区”的自治权是中国主权框架内的制度安排,其核心特征是“主权归中,治权高度自主”。这一模式与“台独”分裂势力主张的“法理独立”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治权由中国宪法明确赋予;后者则试图割裂台湾与大陆的主权联系,本质上是分裂国家的行径。
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维度出发,高度自治可划分为不同层级与类型,其核心差异体现在权力来源、权力边界与政治地位三个方面。历史维度的高度自治类型主要包括自由市、自治领与公国。自由市的典型代表是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的汉堡、吕贝克,其核心特征是直辖于皇帝,拥有独立的立法、司法、税收与防务权,在帝国议会中享有独立席位,是近乎“微型城邦”的自治实体;自治领以大英帝国时期的诸多自治领为代表,其自治权源于国王的委托,领主在区域内行使行政、司法权力,但需服从王国的普遍法律框架;公国则是名义上从属于宗主国的半独立实体,如历史上的华沙公国,其内政自主但外交与国防受制于宗主国。三者相较,自由市的自治层级最高,其权力具有更强的独立性与稳定性。
现代维度的高度自治类型涵盖宪法自治区、联邦州与超国家联盟。宪法自治区以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丹麦格陵兰为代表,其自治权由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但核心主权仍由中央政府掌握;联邦州以美国各州、德国城市州为代表,是联邦制国家的组成部分,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但需遵守联邦宪法与法律;超国家联盟以欧盟为代表,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如关税、贸易),但保留国防、外交等核心主权。
中国拥有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历史上的羁縻制度、土司制度,本质上都是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高度自治治理模式。这些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因俗而治”,即在承认中央主权的前提下,保留边疆地区的原有社会制度与治理结构,实现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主的平衡。
近代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一国两制”的实践是中国特色自治制度的创新典范。香港与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港澳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领土回归的有效路径,其核心经验是“主权统一”与“高度自治”的有机结合。
然而,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存在本质区别,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问题,而非殖民统治遗留问题。因此,“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在借鉴“一国两制”核心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自治权的边界,如提出“仅对国家元首负责”“拥有自身宪法”“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事务”等内容,旨在更好地契合台湾地区的特殊性。
欧洲自由市的制度实践
神圣罗马帝国是欧洲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的重要政治实体,其内部政治结构覆杂,包含诸侯、主教、自由市等多个权力主体。其中,自由市是帝国境内最为特殊的政治单元,其制度建构源于皇帝的特许状与城市的赎买行为。
从权力来源来看,自由市的自治权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皇帝特许,部分城市因在战争中支持皇帝,或为皇帝提供财政支持,获得皇帝颁布的特许状,从而摆脱封建领主的控制,直辖于皇帝;二是赎买自治,部分城市通过向封建领主缴纳巨额赎金,解除封建依附关系,成为自由市。无论是哪种方式,自由市的自治权都源于皇帝的授权,其政治地位需得到帝国的承认。
从核心权力来看,神圣罗马帝国的自由市拥有近乎独立的治理权:在立法与司法领域,自由市可制定自己的城市法律,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审理市民的民事与刑事案件,不受封建领主或帝国法庭的干预;在经济领域,自由市拥有独立的税收权与铸币权,可自主制定商业政策,发展对外贸易,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在政治领域,自由市拥有自己的行政机构,由市民选举产生的市议会负责城市治理,同时在帝国议会中享有独立席位,可与诸侯、主教平起平坐,参与帝国事务的决策;在防务领域,自由市可组建城市民兵,负责城市的安全防卫,必要时可参与帝国的军事行动。
以吕贝克为例,这座位于波罗的海沿岸的自由市,凭借其高度自治权与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汉萨同盟的核心城市,主导了波罗的海地区的贸易往来,其城市法律与治理模式被众多北欧城市效仿。汉堡则凭借其独立的港口管理权与贸易政策,成为欧洲北部重要的商业枢纽,其自治传统延续至今。
神圣罗马帝国的自由市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从历史效能来看,首先,自由市制度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自由市凭借独立的经济政策与税收权,吸引了大量商人与手工业者聚集,形成了以城市为核心的商业网络,推动了中世纪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其次,自由市制度维护了区域政治的稳定。自由市直辖于皇帝,避免了封建领主的掠夺与纷争,为市民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为帝国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来源;最后,自由市制度推动了近代民主制度的萌芽。自由市的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市民通过参与城市治理,培养了民主意识与自治能力,为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历史局限来看,首先,自由市的自治权具有不稳定性。自由市的自治权源于皇帝的特许状,而神圣罗马帝国后期皇帝权力衰落,诸侯势力崛起,部分自由市的自治权被诸侯侵占,甚至沦为诸侯的附庸;其次,自由市的治理模式具有封闭性。自由市的市民权仅授予少数贵族与商人,普通民众无法参与城市治理,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最后,自由市的防务能力薄弱。自由市的民兵武装无法与诸侯的正规军抗衡,在战争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部分自由市因无力抵御外敌入侵而丧失自治权。
欧洲自由市的现代延续
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后,自由市制度并未完全消失,而是以城市州的形式在德国得以延续。现代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区划分为联邦州、县与市镇,其中汉堡、不莱梅、柏林三个城市州,直接继承了中世纪自由市的自治传统。
德国城市州的核心特征是“州市合一”,即城市同时具备州与市的双重属性,拥有联邦州的全部权力。在立法领域,城市州可制定自己的州法律,只要不与联邦宪法相冲突;在行政领域,城市州拥有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财政领域,城市州拥有独立的税收权,可自主制定税收政策,平衡财政收支;在政治领域,城市州在联邦参议院中拥有席位,可参与联邦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维护自身利益。
以汉堡为例,作为德国第二大城市与重要港口,汉堡市州凭借其高度自治权,制定了灵活的贸易政策与税收政策,成为欧洲重要的物流与金融中心。其司法体系独立于联邦法院,拥有自己的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本州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
德国城市州的实践证明,自由市的自治传统可以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相融合,在联邦制框架内实现高度自治与国家统一的平衡。这一经验对“台湾自由行政区”的构想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可通过特殊的制度设计,赋予特定区域类似城市州的高度自治权,实现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的双赢。
和平统一方案的比较分析
当前,关于台湾和平统一方案的名称五花八门,究其实质主要还是“一国两制”港澳模式、联邦制构想、邦联制构想与维持现状论,各方案的核心内容与制度设计存在显著差异。
“一国两制”港澳模式是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其核心内容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台湾可以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区的内部事务。这一方案的制度设计以港澳实践为蓝本,强调主权统一与高度自治的平衡,是兼顾两岸利益的务实选择。
联邦制构想主张将中国构建为联邦制国家,台湾作为联邦的一个成员,与大陆各省、自治区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其核心内容是: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等核心事务,联邦成员拥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两岸通过制定联邦宪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这一方案的制度设计借鉴了美国、德国等联邦制国家的经验,试图通过分权模式实现两岸统一。
邦联制(比如“一国两治”)构想则主张两岸建立“邦联式国家联盟”,台湾与大陆作为平等的“主权实体”,共同组成邦联,共享外交与国防权力。其核心内容是邦联政府仅负责两岸共同事务,如国防、外交协调等,两岸各自保留独立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体系;邦联的成立与解散需经两岸双方同意。这一方案本质上模糊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是“台独”分裂势力的变相主张。
维持现状论主张保持两岸当前的分治状态,不统不独不武,通过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逐步化解分歧。其核心内容是:两岸在现有基础上,维持“三通”常态化,扩大经贸合作与人员往来,暂时搁置政治争议。这一方案看似中立,实则是“隐性台独”的拖延策略,不利于国家统一的长远发展。
从法理合法性来看,“一国两制”港澳模式完全符合一个中国原则与国际法准则,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合法路径;联邦制构想与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存在法理冲突,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联邦制构想的实施需要修改宪法,难度较大;邦联制构想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本质上是分裂国家的方案,不具备合法性;维持现状论回避了国家统一的核心议题,不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完整的基本原则。
从实践可行性来看,“一国两制”港澳模式拥有港澳实践的成功经验,其可行性已得到验证,但岛内部分群体因受“台独”思潮影响,对其存在认知偏差;联邦制构想面临着国家结构转型的巨大挑战,涉及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短期内难以实现;邦联制构想遭到大陆政府和人民的坚决反对,同时也无法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不具备实践基础;维持现状论无法解决两岸关系的根本矛盾,随着外部势力干预的加剧,“维持现状”的空间越来越小,最终可能滑向“台独”的深渊。
从风险防控来看,“一国两制”港澳模式通过宪法明确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边界,能够有效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联邦制构想的分权模式可能导致中央政府权力弱化,增加“台独”分裂的风险;邦联制构想本身就是分裂国家的方案,会直接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维持现状论则是一种“风险拖延”策略,长期来看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两岸冲突。
综合来看,现有统一方案的共同困境在于自治权层级与统一诉求的失衡:一方面,“一国两制”港澳模式赋予台湾的自治权,虽高于大陆各省、自治区,但仍无法满足岛内部分群体对“更高层级自治”的诉求;另一方面,联邦制、邦联制等方案虽提升了自治权层级,但却牺牲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违背了和平统一的核心目标。
这种失衡的根源在于,现有方案未能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与“高度自治权”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一国两制”港澳模式的自治权边界,是基于港澳问题的特殊性设定的,与台湾问题的覆杂性不相匹配;联邦制、邦联制方案则试图通过改变国家结构来提升自治权层级,忽视了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国情。
因此,探索一种既坚守单一制国家结构,又能赋予台湾更高层级自治权的创新方案,成为破解现有困境的关键。“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其核心目标是在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借鉴欧洲自由市的制度经验,构建一种“自治权层级更高、国际参与空间更广”的治理模式,实现自治权层级与统一诉求的平衡。
台湾自由行政区的核心原则
“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核心原则是主权统一、国防统一、治权超级自主,这三大原则构成了构想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框架,是区分于其他方案的关键特征。
主权统一原则是构想的前提与底线,明确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台湾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一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台湾自由行政区的设立,需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自治权源于中国宪法的明确赋予;二是台湾自由行政区拥有自己的宪法,但必须符合一个中国原则,不得包含任何分裂国家的内容;三是台湾自由行政区的对外交往,必须以“中国台湾自由行政区”的名义进行,不得从事任何旨在分裂国家的活动。
治权超级自主原则是构想的核心内容,旨在最大程度满足台湾民众对高度自治的诉求。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台湾自由行政区仅对中国国家元首负责,不受中央政府及各部(包括中央台办)、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直接管辖。这一设计借鉴了神圣罗马帝国自由市直辖于皇帝的制度经验,通过简化权力层级,赋予台湾自由行政区更高的自治权。
国防统一原则是构想的安全保障,明确大陆对台湾行使国防权,在台湾驻军,负责台湾的防务安全。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遏制“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势力的干预。同时,台湾可保留一定规模的治安力量,负责岛内的社会治安维护。
三大原则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主权统一原则决定了治权高度自主的边界;治权超级自主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关键手段;国防统一原则是维护主权与自治的安全保障。三者共同构成了“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核心框架。
基于核心原则,“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具体制度设计涵盖政治地位、立法司法、行政经济、国际参与、国防安全五个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
台湾自由行政区的制度设计
台湾自由行政区的政治地位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特殊自治实体”,其核心特征是仅对国家元首负责。这意味着,台湾自由行政区不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任何部门,也不受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直接管辖,其与中央政府的沟通渠道由国家元首直接对接。这一设计简化了权力层级,避免了中央政府对台湾内部事务的干预,同时也明确了台湾自由行政区的主权归属。
台湾自由行政区可制定自己的“小宪法”,内容需符合一个中国原则,明确台湾自由行政区的自治权边界与治理架构;制定需经台湾民众公投通过,并报国家元首备案。在司法领域,台湾自由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设立自己的最高法院,行使终审权,不受大陆司法体系的干预。司法人员由台湾自由行政区自行任命,司法独立得到充分保障。
在行政领域,台湾自由行政区拥有独立的行政机构,行政首长由台湾民众选举产生,报国家元首备案。行政机构负责台湾的内部事务管理,包括教育、卫生、交通、文化等,不受中央政府的干预。在经济领域,台湾自由行政区拥有独立的税收权、货币发行权与经济政策制定权,可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大陆不在台湾设立任何派驻机构,不干预台湾的经济与社会管理。
针对台湾民众对国际参与的诉求,构想提出台湾自由行政区可以中国台湾地区的名义,获得联合国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活动。同时,台湾可与世界各国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相关协议,但不得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这一设计既满足了台湾参与国际事务的需求,又坚守了一个中国原则,避免了“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风险。
大陆在台湾驻军,负责台湾的防务安全,抵御外部势力的入侵与“台独”分裂势力的破坏。驻军的规模与部署由中央军委决定,驻军经费由中央政府承担。台湾可保留治安部队,负责岛内的社会治安,治安部队的规模与装备由台湾自由行政区自行决定,但需接受中央军委的监督。国防与治安的分离,既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又尊重了台湾的内部治理权。
“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借鉴了历史上自由市与现代自治模式的经验,但并非简单覆制,而是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了创新,其与历史自由市及现代自治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与神圣罗马帝国自由市存在差异。首先,主权归属更清晰。神圣罗马帝国的自由市虽直辖于皇帝,但帝国后期权力分散,自由市的主权属性模糊;而台湾自由行政区的主权明确属于中国,不存在主权争议。其次,国防权更统一。神圣罗马帝国的自由市拥有自己的民兵武装,防务权相对独立;而台湾自由行政区的防务权由大陆统一行使,更有利于维护区域安全。最后,制度稳定性更强。台湾自由行政区的自治权由中国宪法明确赋予,而非皇帝的特许状,其制度稳定性不受政治权力更叠的影响。
与现代宪法自治区存在差异。以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为例,加泰罗尼亚的自治权由西班牙宪法赋予,需服从西班牙中央政府的管辖;而台湾自由行政区仅对国家元首负责,不受中央政府各部的直接管辖,自治权层级更高。此外,台湾自由行政区可拥有自己的宪法,而加泰罗尼亚仅能制定地区性法律,立法权边界更窄。
与“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存在差异。港澳特别行政区隶属于中央政府,其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台湾自由行政区仅对国家元首负责,行政首长由台湾民众选举产生,宪法无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台湾自由行政区可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事务,而港澳特别行政区不具备这一资格。
台湾自由行政区的利弊分析
该构想既坚守了大陆的主权底线,又最大程度满足了台湾民众对高度自治的诉求,能够有效凝聚两岸共识。相较于“一国两制”港澳模式,其更高层级的自治权更易获得岛内中间派群体的认同;相较于联邦制、邦联制方案,其坚守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立场更符合大陆的政治意愿。同时,构想提出的联合国观察员身份,为解决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提供了合理路径,能够减少外部势力干预的借口。
大陆驻军的设计,从根本上保障了台湾的防务安全,遏制了“台独”分裂势力的活动空间。同时,台湾自由行政区的自治权源于中国宪法,而非外部势力的授权,能够有效抵御外部势力的干预。与维持现状论相比,该构想通过明确的制度设计,化解了两岸关系的不确定性风险,避免了冲突的发生。
台湾自由行政区拥有独立的经济政策制定权与贸易自主权,可与大陆开展更灵活的经济合作。大陆可通过与台湾自由行政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降低两岸贸易壁垒,促进人员与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台湾的经济优势与大陆的市场优势相结合,能够实现两岸经济的互利共赢,提升中华民族的整体经济实力。
构想不干预台湾的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尊重台湾民众的生活习惯与价值观念。同时,大陆不在台湾设立派驻机构,避免了因文化差异引发的矛盾。通过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与信任,逐步化解岛内的“去中国化”思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心灵契合”。
构想中“仅对国家元首负责”的设计,可能导致台湾自由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模糊。例如,台湾自由行政区的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协调问题、两岸司法体系的互动问题、中央政府与台湾自由行政区的利益分配问题等,都可能引发权力冲突。此外,台湾自由行政区的自治权过高,可能导致其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政策与大陆的整体战略不符,影响国家的长远发展。
长期以来,“台独”分裂势力通过推行“去中国化”教育,在岛内制造了两岸民众的心理隔阂。即使实施“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岛内部分群体的“台独”观念也难以在短期内消解。此外,构想的实施可能引发岛内的政治争议,“台独”分裂势力可能借机煽动民众情绪,制造社会动荡。
台湾问题一直是外部反华势力遏制中国发展的筹码,“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实施,必然会遭到外部势力的干预与阻挠。外部势力可能通过经济制裁、政治施压等方式,破坏构想的实施进程,甚至支持岛内的“台独”分裂势力,制造两岸冲突。此外,部分国家可能拒绝承认台湾自由行政区的观察员身份,阻碍台湾参与国际事务。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现有国家治理体系是基于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模式构建的。“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实施,需要对现有国家治理体系进行调整,如修改宪法、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等。这些调整涉及覆杂的法律程序,落地需要较高的沟通成本。
共建风险防控机制应对干预
针对潜在风险,两岸需构建一套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顺利实施。首先,形成立法保障机制,明确权力边界与争议解决程序。通过修改中国宪法,明确台湾自由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自治权边界与权力运行规则。制定《台湾自由行政区基本法》,细化台湾自由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划分,建立两岸权力争议的司法解决程序。例如,设立两岸司法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两岸司法体系的互动;建立两岸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中央政府与台湾自由行政区的合法权益。
其次,形成共识培育机制,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实施“两岸同胞融合发展计划”,进一步扩大两岸人员往来,加强两岸教育、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岸青年交流,通过夏令营、研修班等形式,增进两岸青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改革岛内的教育体系,消除“去中国化”教育的影响,加强两岸历史文化教育,增强台湾民众的中华民族认同感。
第三,形成国际话语权机制,阐释构想的合法性与和平性。加强国际宣传,向国际社会阐释“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核心原则与优势,强调构想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创新路径,符合国际法准则与人类共同利益。积极开展外交活动,争取更多国家的理解与支持,反对外部势力干预中国内政。利用联合国等国际平台,推动台湾自由行政区获得观察员身份,参与国际事务。
第四,形成安全保障机制,强化国防力量与反干预能力。加强大陆的国防现代化建设,确立对美日同盟的军工技术代差,提升反外部干预的能力,遏制外部势力的军事挑衅。建立两岸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两岸治安力量的协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活动。完善对台军事战略,制定应对“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干预的应急预案,确保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坚持和平统一加速崛起进程
“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坚守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制度创新,其核心特征是“主权归中、治权高度自主、国防统一”,与“台独”分裂势力的主张有着本质区别。该构想借鉴了欧洲历史自由市的制度经验与现代国家高度自治的实践成果,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构建了一种“仅对国家元首负责”的高度自治模式,有效平衡了主权统一与高度自治的关系,破解了现有统一方案的困境。该构想具有显著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优势,能够兼顾两岸核心利益,促进两岸和平统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构想也面临制度、社会、国际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需通过构建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其顺利实施。
“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坚持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和平统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优选之路;尊重台湾民众的合理诉求,在坚守主权底线的前提下,赋予台湾超级自治权,有助于化解两岸的政治分歧,凝聚两岸共识;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两岸同胞融合发展,是化解隔阂、增进互信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心灵契合”的基础;有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反外部干预的能力,加速中国在本世界崛起为世界第一强国的进程。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台湾自由行政区”构想的提出,为和平统一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相信在同胞们的共同努力下,国家完全统一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两岸能避免亲痛仇快的局面。
作者伍俊飞是香港紫荆党总裁,紫荆研究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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