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党|香港的保守主义、行政主导与监察民主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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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伍俊飞博士

当历史的尘埃落定,真相往往浮出水面。香港过去五年的“无戏剧政治”让某些西方观察家感到不适——他们怀念那个可以简单用“民主斗士 vs 专制政权”来叙事的香港。这其实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悖论:香港过去的政治困局,恰恰源于一种激进主义对治理复杂性的蔑视。今天,当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打出改革的旗号,试图在国安法完善的新宪制秩序下推进良政善治时,它需要的不是非此即彼的意识形态狂热,而是一种能够驾驭复杂性的政治哲学。这种哲学,就是保守主义——在旧的形式中装入新的内容,在风险可控的秩序中逐渐实现变革。

保守主义的英文本意是“保育主义”,但在中文语境中常被误解为“守旧”乃至“反动”。这是严重的误读。真正的保守主义,正如被称为“保守主义之父”的爱尔兰裔英国政治哲学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反思法国大革命时所揭示的,其精髓在于尊重历史积淀的制度智慧,反对基于抽象理性的激进重构,主张在尊重传统的前提下进行审慎变革。它不是拒绝变化,而是拒绝那种割裂历史、推倒重来的革命。

对于香港而言,保守主义的智慧尤为珍贵。香港的成功从来不是一张白纸上的杰作,而是历史层累的结果。从普通的渔村到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的崛起恰恰得益于其渐进演进的制度传统——普通法的判例积累、自由港政策的持续优化、法治精神的代际传承。那些试图一夜之间推倒重来的激进方案,无论是2014年的非法“占中”还是2019年的黑色暴乱,最终带来的只有破坏和停滞。

保守主义之于今天的香港,意味着在《基本法》确认的宪制框架内,在“一国两制”的顶层设计下,稳步装入新的改革内容。它要求改革者具备两种品质:对既有秩序的尊重,以及对变革时机的敏锐。这并非怯懦,而是一种更高阶的政治理性——知道哪些部分需要加固,哪些部分需要微调,哪些部分必须保留。

理解香港今天的政治体制,必须回溯其历史渊源。行政主导并非回归后的发明,而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遗传基因。英治时期的香港,在长达150多年的殖民统治中,形成了一套高度集权的“行政主导”体制。港督由伦敦任命,集行政与立法权于一身,立法局和行政局只是咨询机构。这种体制虽有殖民统治的非民主底色,但在功能上确保了管治的高效和政策的连贯性。回归之际,当香港《基本法》的设计者擘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时,他们明智地选择了延续这一传统。《基本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政府的首长,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双重负责。行政会议协助决策,立法会负责立法和监督,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三者各司其职,有主有次,共同构成行政主导下的分工协作。

然而,回归后相当长时期内,这一清晰的宪制秩序被一层厚重的政治迷雾所笼罩。某些势力刻意塑造并散播一个偏离基本法原意的“三权分立”假象,将立法会扭曲为与行政机关对抗的战场。通过无休止的“拉布”、点人头以及舆论攻势,他们成功地向公众植入一种错觉,似乎政府的任何政策,必须首先经过立法会中某些派系的“政治审核”与“批准”,否则便是“不民主”、“不公义”。这导致“行政主导”的权威被严重矮化。

《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选举制度的完善,廓清了这片迷雾。正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6年2月发布《“一国两制”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白皮书所指出的:“行政主导体制运行顺畅,特区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在新的政治格局下,“爱国者治港”原则全面落实,立法会回归理性务实的角色——履行《基本法》赋予的配合与监察职能,而非取代行政机关成为“决策者”。

一个常被提出的质疑是:“行政主导”是否与民主相矛盾?这种质疑本身建立在对民主的狭隘理解之上——将民主简化为选举竞争和多党轮替。事实上,“行政主导”与人民民主、全过程民主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能够相互契合的。这里的契合点,在于全过程监察民主的落实。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权力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如果民主仅仅体现为数年一度的投票,而在投票之后便进入“权力休眠期”,那么这种间歇性民主难以真正约束权力。香港过去的教训恰恰在于,选举热闹非凡,但选举之后,市民对政策的实质性影响微乎其微,官员的行为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

全过程民主的精髓,在于将民主从选举那一刻延伸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而要实现这一延伸,就需要一种全天候、全覆盖的监察机制——这正是全过程监察民主的核心使命。“行政主导”并不排斥这种监察,恰恰相反,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关需要同样强有力的外部监察,才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行政与监察,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构成现代治理的完整图景。

香港推进全过程监察民主,拥有得天独厚的制度资源——廉政公署。这一诞生于1974年的独特机构,本身就是保守主义智慧的杰作:在英治框架中装入全新的反腐内容,以解决传统法治无法应对的腐败难题。

廉政公署的设计体现了深刻的制度洞见。其一,机构独立性。廉政专员直接对英治时代的总督或回归后的行政长官负责,不属于普通公务员序列,不受公务员法规制约。这种“政治法的理智”赋予了廉政公署超越常态法治的权威性和特殊调查权力,使其能够有效打击盘根错节的腐败网络。其二,举报式民主机制。廉政公署的三大工作处中,执行处的主要案件来源是市民举报,举报中心24小时运作,承诺48小时内作出反应。这种对民主的本源性认知,将民主从间歇性的选举转化为日常性的参与,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监督动力。

正是这两种动力的结合——自上而下的机构独立性与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使廉政公署成为全球反腐的标杆。数据显示,市民对贪污的容忍度仅为0.7%,对廉政工作的支持率达到96.2%,实名举报率超过70%。这些数字背后,是一种成熟的政治理性:承认腐败的顽固性,设计专门的制度应对,同时用多层监督机制防止监督者自身腐化。今天的香港,完全可以在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推进全过程监察民主的制度创新。这一创新的核心,是将监察权力的行使进一步民主化,使其获得更坚实的民意基础。

在未来合适的时机,香港可以迈出关键一步: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专职监察官员。这些民选的监察官员,构成廉政公署的核心管治团队,只对中央国家元首负责,其职责是对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业,学校等进行全过程、全时段监察。

这一构想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对廉政公署既有经验的深化和拓展。在基层选区(如区议会选区)由选民一人一票普选产生专职监察官员,组成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系统的第四权机构。监察官员选举禁止政党提名,候选人以个人身份参选,以切断党派政治对监察职能的侵蚀。他们的权力直接源于选民授权,其职责是代表人民行使监察权,对权力与资本形成制度性制衡。

在治理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一构想具备了技术可行性。香港可以考虑构建“政务链”,所有公务决策自动生成时间戳存证并分布式存储,确保全程可追溯、可验证;可以建立AI廉政风险预警中枢,自动识别工程招标中的利益关联,实时发现资金审批的异常流动;可以设立市民参与式监察云平台,让市民实时评价官员绩效,匿名上传举报材料,系统自动生成存证与初步核查报告。科技赋能使全过程监察从理想变为现实。

这一制度设计,将形成“市民—监察官员—专业机构”的监察闭环。普选产生的监察官员作为市民监察的制度化代表,整合市民评分、举报信息、政策反馈,依托治理科技平台进行专业分析,并向立法会相关委员会或高官行为监察委员会提出正式监察建议。监察不再是零散的个体行为,而是制度化、专业化的权力制衡机制。

全过程监察民主不仅是香港的命题,更是一个具有普世意义的现代性命题。当代著名思想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其现代性理论中指出,“监控”作为现代性的关键维度,已深刻嵌入现代民族国家的运作肌理。政府和资本通过系统化的信息收集、存储与控制,实现对个体与社会活动的持续性监督。当监控成为国家治理的刚性需求,其权力归属与行使方式便成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命题。

这一命题的答案,不应是让监控权力继续掌握在少数精英手中,而应是通过制度创新,使人民成为监控权力的终极主体。这正是监察民主的核心:将监控的现代性逻辑从政府和资本的控制转向人民的监督。

在这个意义上,监察民主具有超越特定制度形态的普世价值。对于实行一党执政的中国内地,监察民主可以在坚持执政党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强化对权力的日常监督,弥补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不足。对于欧美等多党制国家,监察民主可以克服政党恶斗导致的监察虚化——当监督沦为政治攻讦工具而非建设性制衡机制时,真正的监察反而落空。美国爱泼斯坦案暴露出的西方政治体制弊端,恰恰印证了这一点:党派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程序正义掩盖实质腐败,需要一种超越政党政治的监察力量。

作为“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香港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我们既继承了普通法的法治传统和廉政公署的反腐经验,又可以借鉴中国内地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探索,同时还是全球治理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这种中西治理智慧的交汇,使香港有条件、有机会成为全球监察民主的示范城市。

全过程监察民主的落实需要时间。制度的成熟需要实践检验,民意的凝聚需要理性对话,科技的应用需要循序渐进。然而,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在行政主导的框架内,以保守主义的审慎精神,逐步装入监察民主的内容,让香港的治理体系更加高效、透明、负责。

保守主义不是停滞,而是为了更稳健地前行;行政主导不是专断,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施政;监察民主不是对抗,而是为了更持续地维护民权。三者的结合,将塑造一种全新的治理范式——既继承历史智慧,又回应现代挑战;既坚持“一国”之本,又发挥“两制”之利。香港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有望以监察民主的创新实践,为“一国两制”写下更加精彩的篇章,也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独特的东方智慧。

作者伍俊飞是香港紫荆党总裁,紫荆党政策研究院名誉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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