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7月上路 司法部驳斥外媒“长臂管辖”说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6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中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
该法列明,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资助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者,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部分西方媒体将该法第63条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中国司法部发言人胡卫列表示,该法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不影响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学术研讨、经贸合作等活动,“这类观点不客观”。
司法部:“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说法并不客观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63条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明,该法律是以法治化手段抵御各类境外涉民族领域的不法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不影响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学术研讨、经贸合作等活动。部分西方媒体将该法第63条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这类观点不客观。
统战部︰不存在强迫迁徙劳动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陈瑞峰表示,有关法律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形容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要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定,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陈瑞峰又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新疆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在尊重各族群众意愿前提下实施,目的在于就业机会,提高经济收入,完全和纯粹为新疆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不存在所谓的“强制迁徙”、“强迫劳动”,批评有关说法是极其荒谬和可笑。
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全国人大3月12日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该法有7章共65条,涵盖教育、语言、出版、网络、企业活动、宗教,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华侨。该法提到,中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该法又列明,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资助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者,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中国网》报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门设有序言,更加凸显其政治性、原则性、宣示性、导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