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足浴店按摩猝死 家属控非法性服务索赔113万 法院驳回

撰文: 郑宁
出版:更新:

湖南常德汉寿县一名男子在足浴店按摩期间猝死,司法鉴定发现死者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精液。死者家属认为足浴店涉嫌提供非法性服务,导致死者过度刺激身亡,遂入禀法院索偿逾113万元(人民币,下同)。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为足浴店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有疏漏,需承担15%责任,赔偿共17万余元。

据判决书内容,2025年3月19日凌晨零时许,男子李某前往徐某经营的足浴店按摩。店内员工朱某接待后,为李某介绍四至五名技师,李某最终选择工号68的女技师杨某。李某洗澡后由杨某进行按摩。至凌晨1时20分左右,按摩即将结束时,杨某发现李某似乎在睡觉,遂请前台同事查看,发现李某身体异常,随即通知店长,后报警求助。

约凌晨1时35分,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经约十分钟抢救未见反应,随后将李某送院。医院抢救半小时后宣告不治。医护人员到场时发现李某已无自主呼吸、意识丧失。

根据司法鉴定,李某生前患有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及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死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应有认识,对安全应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家属指控足浴店提供非法性服务导致猝死,但法院指出,现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指控,鉴定报告亦未说明精液产生原因,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说法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指出,徐某作为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安全,按行业特性配备安全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惟该足浴店未作安全提示,且在发现异常后未及时采取急救行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由于涉事足浴店已注销,徐某作为登记经营者仍须承责。

法院最终判定徐某承担15%责任,需赔偿共17万余元,其中包括先前已支付的8万余元,剩余9万余元须继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