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9岁男与13岁「女友」性交 法院推定其应知对方年龄判囚5年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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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内蒙古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消息,一名19岁李姓男子与13岁张姓女童“恋爱”后多次发生性关系,李男未对张女的年龄尽到足够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排除张女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张女年龄,构成强奸罪被判囚五年六个月

被告19岁李男和被害人13岁张女通过手机游戏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张女谎称自己16岁,但李某在帮张某写作业时知晓其是初二(中二)学生。“恋爱”期间二人在张某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9年5月30日晚,中国北京,高三学生在自习中备战即将到来的2019年全国高考。 (示意图/VCG via Getty Images)

李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明知张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应根据张某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判断张某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李某未对张某的年龄尽到足够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排除张某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张女年龄。在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内蒙古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官方公众号)

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人质疑女孩年龄难分辨:“有的学生上初一都发育得跟大人差不多了。”“现在13岁都长得跟成人一样了。”

亦有人认同法院判决:“帮做作业就已经知道大概了。很多人是抱着女方不会告的心理去占便宜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自愿’是很难把握的,2岁的孩子给个棒棒糖就‘自愿’跟人贩子走了呢!”“13岁心智都没有成熟,很容易被哄骗的,该判。”

明知幼女年龄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本案是成年人以恋爱为幌子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案件。不满14周岁的幼女智力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对于性行为的概念和后果缺乏认知和分辨能力,中国法律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便女孩同意,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明知幼女年龄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一般人根据女孩的言行举止、身体发育、生活习惯等情况能够判断其可能不满14周岁的,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幼女年龄。司法机关对“不明知”幼女年龄从严把握,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打击以“恋爱”为名实施性侵幼女的行为,保护幼女远离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