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餐厅卖来源不明河豚致2食客中毒 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
珠海一餐厅销售来源不明的河豚,2名食客食用后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测,他们的血液、尿液中均检出河豚毒素。经查,涉案商家所经营的河豚鱼来源不明,餐厅经营者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地律师指出,此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3条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情节严重者最高可面临终身监禁。
1月28日,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通报,有人在该区某餐厅食用“焖河豚鱼”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测诊断,2人的全血、尿液样本中检出河豚毒素。
经查,涉案商家所经营的河豚鱼来源不明,属于经营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中毒的危害后果,已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河豚毒素是一种强效神经毒素,能迅速麻痹人类神经系统,仅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毒性极强。其毒素主要集中在卵巢、肝脏、肾脏等部位,一般蒸、煮、炖、炒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澎湃新闻》报道,内地有严格条件限制食用含有河豚毒素的鱼类。一是只能食用可准确受控的养殖河豚,内地仅有红鳍东方豚、暗纹东方豚两种河豚可人工养殖。二是食用由专业人员严格执行特定程序加工制作的熟河豚。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生廷表示,餐厅经营者销售的河豚鱼来源不明,且该行为直接造成有消费者中毒的危害后果,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囚3年以下或拘役并罚款;严重的最高判囚7年以上或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