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递辞职信 HR拒批星期日做Last Day惹议 雇佣条例点写?

撰文: 可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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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信是职场常见环节,但如何填写最后工作日却可能引发争议。近日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文求助,指自己刚辞职,但公司人力资源部(HR)拒绝将其离职生效日(Last Effective Date)定为星期日,坚持最后工作日只能是星期五,令事主大感困惑,帖文随即引来极多网民热议。

Threads截图

近日有位事主在社交平台threads发文表示,自己刚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并打算将离职生效日定于某个星期日,如此便刚好满足雇佣合约中“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规定。然而公司人力资源部却明确拒绝此安排,理由是 “最后工作日必须是星期五”,因此离职生效日不能是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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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对此感到不解,并向已离职的同事查询,发现不少前同事的离职文件上,最后生效日确实写著星期日。这令他更疑惑,于是上网发文,寻求人力资源专业人士或过来人的建议,应如何与公司协商,或了解此规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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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唔好畀一句“公司政策” 大到你

帖文随即引来极多网民留言回复,“我之前HR 都话唔可以星期日last day,但我打过去劳工处问系无问题,你可以话返比HR 知,唔好蚀个weekend pay 比佢”、“前HR表示,唔好畀一句‘公司政策’company policy 大到你,因为如果相关条款系比劳工法例规定的差(至少系雇员利益受损),就算劳资双方同意都唔得,要拗起上嚟一定以劳工法例为准。”、“如果你平时返开星期一至五,Last employment day系星期日,last working day系星期五,星期五佢要同你计好晒粮同你做exit,出粮要出到星期日,睇嚟你HR有心呃你唔熟,小心佢跟手话你通知期不足再扣你2日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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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的离职日定义系点?

那究竟Last Day是否不论定在假期星期日呢?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如通知期以月计算,通知当日应包括在通知期内,一个月指由发出终止雇佣合约通知之日起计,直至下个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如2月13日至3月12日),如下个月份并无同一日,则至下个月份最后一日 (如 1 月 30 日至 2 月最后一日)。如发出通知之日为一个月的最后一日,则至下个月份最后一日 (如 2 月最后一日至 3 月 31 日),总之有足够通知期就可以,即最后工作日是星期五,但最后受雇日则是星期日,是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