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首长责任制|刘兆佳: 责任追到个人 有利改善政府工作文化
新一份《施政报告》提出设立“部门首长责任制”,当部门出现问题,分两级制调查,轻则由部门首长查找不足并改善,若情形严重,例如涉部门首长,会由独立小组负责调查,后果包括扣薪、革职等。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刘兆佳认同设立部门首长责任制,认为它可在政府犯错时追踪到涉事公务员的责任,从此行政问责和政治问责结合,令政府更好地向市民问责。他认为,调查程序要严谨,为了避免公务员有“少做少错”的消极思想,还可引入方案,奖励有改革创新思维的公仆。
弥补无法对公务员作行政问责短板
刘兆佳认为,近年来香港市民对官员的问责意识大大提升,推出部门首长责任制,可以补足以往市民无法对公务员进行行政问责的短板。
与行政问责对应的是政治问责,即针对政治任命官员的高官问责制,设立于2002年。2002年至2012年担任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的刘兆佳曾经忆述,2000年中发生公营房屋建造事故,公众要求政府问责的声音激烈,惟由于主事官员是享有职位保障的高级公务员,最终只能由非官员的时任房屋委员会主席道歉和辞职,但效果始终未理想,民愤仍然挥之不去。
为了回应市民需求,挽回政府声誉,才有高官问责制。但事无大小都要问责官承担责任,对他们也不公平。
调查须严谨 “不可冤枉好人”
问责制从诞生之初就存在一个结构性问题:政治任命官员与庞大的公务员体系之间缺乏有力的制度性衔接,刘兆佳指出,一些引发公众怨气的事件,其实与政策本身无关,纯粹是政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犯错,令公众蒙受损失、政府声誉受损。他认为,部门首长责任制有利于改善政府工作文化,相关部门一旦犯错,可透过严谨调查,“责任追到个人身上”,扭转以往“一出事即集体担责”的局面。
所以我支持部门首长责任制,当然你要通过严谨程序,找到是否涉及个人错失,不可以冤枉好人。
宜奖励有改革创新思维公务员
行政长官李家超表明,设立新机制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把司局长就制订政策须政治问责和公务员就执行政策须行政问责两者,更好衔接起来。刘兆佳认为,“行政问责和政治问责相辅相成,令政府更好地向市民问责。”不过他也提醒,责任制可能令部份公务员产生“少做少错、多做多错”的消极思想,因此他建议奖励有改革创新思维的公务员,例如能提出解决方案的人士,起到鼓励作用。
李家超今年6月提出设立高级公务员责任制之前,政府在皇后山邨沥青水风波中的应对备受诟病,之后又发生政府物流署购买冒牌饮用水丑闻。舆论关注,部门首长责任制可否向涉嫌失职的相关部门首长追责,但政府消息人士表明新制度“无追溯力”。刘兆佳认为,没有追溯力是对的,因为政府正按程序跟进事件,“不是完全制度真空”,并非依靠刚刚推出的新制度去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