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鼓岭狗杀人|议员倡引入禁养机制 改革法例明确狗主刑责

撰文: 林彦汛
出版:更新:

本港最近在五日内发生至少五宗狗只袭击人和动物的案件,酿成1人、1猫、2狗死亡,另有2人受伤,引起社会热议现行法例是否能够有效规管饲养者照顾狗只,以保障公众安全等问题。其中,周一(17日)元朗YOHO混种大狗“拉里”咬死两小狗,以及昨日(20)打鼓岭狗场女负责人被咬死最受关注。

有立法会议员建议参考新加坡研究让首次养狗人士先“上堂”、后领牌,让饲养者在开始饲养前先想清楚、准备好;针对严重疏忽或屡次违规的饲养者,则应引入禁养机制。另有议员提出改革现行法例,建议参考英国《危险狗只法》,采取单一易明的违法定义。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植洁铃。(直播截图)

植洁铃倡首次养狗人士先“上堂”、后领牌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植洁铃指出,大多数宠物主人都爱惜动物,但“动物福利和公共安全不能只靠自律”,举例新加坡规定首次申领狗牌或猫牌人士,须先完成免费网上饲养课程。香港亦可参考有关做法,研究让首次养狗人士先“上堂”、后领牌。她强调,这并非要为难宠物主人,而是让饲养者在开始饲养前先想清楚、准备好。她又建议,针对具攻击风险的犬只,应订立更严格的饲养及管控要求。至于严重疏忽或屡次违规的饲养者,则应引入禁养机制。

养狗是个人选择 保障他人安全是狗主责任

她认为,养狗是个人选择,保障他人安全则是狗主责任,饲养体型较大、较活跃或具攻击风险的狗只,更要确保照顾者有足够能力控制,不能只说“平时很乖”,因为一次失控,已足以令人受伤,甚至夺去其他动物的生命。

拉里约5岁大,是一头西班牙犬。(毛守救援提供图片)

有指现行条例过于宽松

有意见认为,目前主要用作管控狗只罪行为《狂犬病条例》或《危险狗只规例》罚则过于宽松,违反《危险狗只规例》关于未有使用狗带稳妥地牵引大型狗只进入公众地方的罪行,极其量也只是判处监禁3个月,阻吓性有限。即使在狗只伤人害物的情况下,如要对狗主提控更严重的毁坏财产,或侵害人身这些更严重的罪行时,举证难度亦比起《狂犬病条例》或《危险狗只规例》下的罪行更高,往往起码要证明狗主“罔顾后果”而造成财产毁坏或人命伤亡。

图为选委界议员范凯杰。(立法会)

范凯杰倡参考英国《危险狗只法》 违法定义单一易明

本身是大律师的选委界立法会议员范凯杰认为,香港可参考英国的《危险狗只法》 (Dangerous Dogs Act) 作出改革。他指在上述法例列明,如果狗只危险地失控 (dangerously out of control) (不论是否在公众地方),狗主或管控人即属犯罪,可处监禁6个月。如果该失控行为引致他人死亡,可处监禁14年;如引致他人受伤,可处监禁5年。

他认为,《危险狗只法》采取单一易明的违法定义 ,即“狗只危险地失控”,单单 “失控” 不会构成犯罪,加入 “危险地”作为触发条件,有助在保障公众安全与避免对狗主过度苛刻之间取得适当平衡。而且该法例适用范围不限于公众地方,使身处于私人处所的人和动物在面对狗只带来的风险时,都得到相同的法律保障。

他续指,《危险狗只法》没有以狗只的品种或体重作区分,这可以让罪行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狗只,以使法庭在处理相关检控程序时有足够空间考虑不同品种、不同体重狗只在个别案件中失控时的危险性,从而作出合符公义的裁决。他又形容,上述法例,可向狗主和公众发出一个简单、清晰、直接的信息,便是作为狗主,不论畜养的是什么狗,不论在什么地方,都负有法律责任避免狗只“危险地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