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脚伸车外不关门驾驶 另1行为亦违法 网民斥:危险驾驶
撰文: 谢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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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害己害人!网上流传影片,有的士司机在的士站慢速行驶期间,竟打开右边车门、伸出右脚在地上,右手更拿着烟吸食,有人从后方偷拍并于网上公审,引来网民纷纷批评“恐怖司机”、“危险驾驶”、“当电单车只脚随时掂地咁揸”。
网上流传影片,有的士司机在的士站慢速行驶期间,竟打开右边车门、伸出右脚在地上,右手更拿着烟吸食。(Threads@hk907siu)
有港男于Threads发文发片指出,“行住食烟见得多,开住车门畀住油食,真系第一次”。8秒影片见到,1辆市区的士前进期间,司机打开了右边车门,伸出右脚在地上,右手未有放在軚盘上,而是拿着烟吸食。
的哥脚伸车外不关门驾驶 同时手拿烟吸食
网民纷纷批评,“落右脚,不合格!”、“的士佬揸开电单车”、“传说中嘅脚刹?”、“这是刹车坏了吗?要用脚来辅助”、“几疯狂,竟然唔怕有人偷拍”、“有片有车牌基本上中梗,仲有周围都系仇家同埋车cam,咁样好型咩?”、“部车租,佢觉得喺身上点玩都唔会跌钱”、“出意外就唔该晒你”、“应该够做危驾停牌半年”。
网上流传影片,有的士司机在的士站慢速行驶期间,竟打开右边车门、伸出右脚在地上,右手更拿着烟吸食。(Threads@hk907siu)
拍片者指出,“行住食烟见得多,开住车门畀住油食,真系第一次”。(Threads@hk907siu)
网民纷纷批评,“恐怖司机”、“危险驾驶”、“当电单车只脚随时掂地咁揸”。(Threads@hk907siu)
的士司机已犯3罪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37条,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根据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4条“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任何人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作出吸烟行为,如违反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5,000港元)。
根据第600章《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任何人在法定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作出吸烟行为,执法人员有权向他们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