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疑打瞌睡 手放軚盘头垂下 网民呼道路炸弹:不适合揸车
“揾乘客条命较飞?”有的士乘客于网上发文分享司机在驾驶途中疑似打瞌睡的照片,网民纷纷惊呼危险,“根本就不适合再揸车,你的系道路炸弹”、“真人版《赎梦》”、“咁搞随时长眠,落楼下公园同其他阿伯捉棋算啦,唔好累到其他家庭啦”,指出楼主应尽快下车保障人身安全,“咁恐怖你仲唔落车”、“一定前面有落,坐过第二架”。
该的士乘客于facebook群组“车cam L(香港群组)”发文发相,见到司机坐在驾驶座疑似打瞌睡,手放在軚盘,但头部向左倾侧,其中1张更见到司机头部垂下,未有看向前方。
的士司机疑打瞌睡 手放軚盘头垂下
楼主于帖文向司机喊话,“瞓醒就好行,唔好疲劳驾驶”。
网民批司机:要钱唔要人哋命
网民纷纷批评司机,“想揾多少少,眼瞓都继续揸,要钱唔要人哋命”、“坐佢车要八字够硬先得”、“你有你影住驾,我有我瞓住揸”、“就系仲有呢啲咁嘅司机仲可以揸车,仲有啲咁嘅车主租车畀呢啲司机,真系马路炸弹”。
有网民揶揄,“嗱!佢车头1部电话都冇㗎,只系条颈伸唔直盲点多咗啲啫”、“后生嘅时候,公主道车手,唔使惊!”、“唔怪得成日话DCX车保险贵,下次唔好再拎出嚟讲畀人笑”。
另有网民表示,“坐的士要买重保险”、“影佢司机证”、“楼主还可以打字出post,即系搭完车啦,安全”。
司机打瞌睡、疲劳驾驶有什么刑罚?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45条“司机的一般操守”,的士司机须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车内或车上或上落的乘客的安全,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若因疲劳驾驶导致意外发生,司机或会被控“不小心驾驶”或“危险驾驶”。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38条“不小心驾驶”,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如无适当的谨慎及专注,或未有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即属“不小心驾驶”,可处第2级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而根据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37条“危险驾驶”,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其他报道:有片!无让路被的士司机报复 两度爬头闸停恐吓斩人:斩你老X!
这位的士司机行为极危险!有司机于网上分享3段行车记录仪(车cam)影片,他于美孚荔枝角道未有让1辆轮椅的士转左驶入百老汇街,随即遭报复,的士司机两度爬头切线闸停,伸出右手举中指以示不满,更于葵涌道停车,下车走到楼主车旁指骂,“爆粗”扬言“斩你老X呀”。
网民纷纷直指的士司机行为已违法,“不能忍,呢种应告危驾,的士无得佢揸”、“佢想停牌咪帮下佢”、“危驾都已经够晒,仲要加恐吓”。另有网民表示“咁贴cut埋嚟梗系唔让啦,唔识收油跟尾入呀?下下cut头”。
被闸停的司机于facebook群组“车cam L(香港群组)”发文发片表示,“我直去唔让你转入去啫,都唔使发脾气嘅,闸完我1次再喺葵涌道闸停埋我,又话打我又话斩我,好惊呀”。
不满未获让路 的士司机爬头闸停他人
楼主上载了3段“车cam”影片,事发于6月15日下午4时许,第一段见到当时他于美孚荔枝角道直驶往葵涌道,右边1辆轮椅的士欲转左驶入百老汇街,楼主未有停下继续直驶,的士司机被挡着未能转左,心有不甘下加速爬头切线闸楼主,并伸出右手举中指以示不满,楼主要减速避免撞到,其后的士转入巴士线停下,楼主未有理会继续往前驶。
的士司机爆粗扬言:斩你老X呀
第二段影片见到,楼主于葵涌道行驶,该的士司机怒火未消,继续跟着楼主,再度突然加速爬头切线闸停,这次更下车走到楼主车旁指骂。第三段影片听到,楼主说“报警啰,报警啰”,的士司机爆粗扬言“斩你老X呀”,又骂楼主“扮型,X你老X”。
楼主反骂,“你就好型啦,最型系你啦,玩命喺高速公路,我边够你玩啫,黐线,喺高速公路停车,有病㗎真系,戆X㗎,黐线㗎,傻傻哋㗎真系”。的士司机未有继续骂战,重回车上时跌了手机,但未有察觉就开车离开。
网民吁提告:危驾突然停车
影片引来热议,有网民揶揄的士司机,“佢1日应该要落好多次车”、“咁多车cam都够胆玩”,并指出“想转入去咪等你走再转啰,使唔使咁”。
有网民直指的士司机行为危险兼违法,“停巴士线+危驾?”、“支持告佢,危驾突然停车”、“有样、有车牌、有前后传,可以告老危”。
另有眼利网民留意到的士司机跌了手机,“最后佢嬲到电话都唔要?”、“佢系米跌咗个电话?”、“跌咗电话都唔知仲开车走”、“部手机喺条马路上面跌咗,都应该一定被车碌过晒”、“落车话人仲跌烂埋个电话何必?”。
危险驾驶有什么刑罚?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37条,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刑事恐吓有什么刑罚?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任何人威胁其他人会使该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誉或遗产遭受损害;或会作出任何违法作为,而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意图使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受惊;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作为,即属犯罪。
任何人犯第24条的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车辆于巴士线生效时间进入范围 可被罚款2,000元
根据“车cam”影片,事发地点的地面清楚标示,该范围于上午7时至午夜12时为巴士线生效时间。
而香港法例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12条和运输署网页亦指出,在巴士线订明时间内,并非属许可使用者的汽车的司机,必须确保其车辆的任何部份不进入连续白线为界边的巴士线,即不能将此路段当作快速行车线或作长期使用,驾驶者只应在靠近需要左转的路口时驶入,违例者即属犯罪,可被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