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阿叔坐电动轮椅驶出马路!路口停定等绿灯开车 或已犯2宗罪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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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轮椅是代步工具,不是交通工具,不应驶出马路!Facebook群组“马路的事 (即时交通资讯台)”有网民上载照片,指今年9月23日大约傍晚6时,乘搭巴士经过上水保健路和清晓路交界时,巴士因应红灯停车,楼主坐在上层车头位置,见到巴士前方有1名男子乘坐电动轮椅,身处路旁行车线内,和巴士一样在路口前停下,轮椅后方挂有1支拐杖。

巴士前方有1名男子乘坐电动轮椅,身处路旁行车线内,和巴士一样在路口前停下,轮椅后方挂有1支拐杖。(Facebook群组“马路的事 (即时交通资讯台)”图片)

楼主笑言“阿叔都算系咁,红灯停车绿灯开车”,帖文引来许多网民留言:

“真电动车”

“红灯停车,都算‘守法’”

“车长都唔敢跟‘车’太贴,撞亲佢就麻烦”

运输署指出,轮椅属行动不便人士的步行辅助工具,大部份适用于行人的道路规则及指引,同样适用于轮椅使用者。(《沦落人》截图)

运输署指出,轮椅包括人手及电力推动轮椅,属行动不便人士的步行辅助工具,大部份适用于行人的道路规则及指引,同样适用于轮椅使用者,轮椅人士在横过马路时,应使用行人过路处,并遵守《过马路守则》。

电动轮椅在法律上不被界定为“汽车”,使用者法律地位等同行人,故若在车道上疏忽危及安全,适用针对行人的《道路交通条例》第48条,若轮椅人士在道路上的行为属于疏忽,危害自己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电动轮椅在法律上不被界定为“汽车”,使用者法律地位等同行人。(《沦落人》剧照)

此外,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8)条亦适用于电动轮椅,如任何人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以对公众构成危险的速度或方式驾驶,可构成犯罪。运输及物流局2025年2月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复议员陈仲尼有关电动轮椅规管的提问,特别重申可按此条文处理不当使用电动轮椅的情况;相关罪行最高可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

(Facebook群组“马路的事 (即时交通资讯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