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旺角长裙女担凳坐马路打卡 网民斥害人害物:撞到咪要人救
为了打卡可以去到几尽?有网民在旺角街头直击疑为游客的女子,为了拍照打卡竟然把木椅搬到马路上,然后摆好姿势待摄影师为她拍照,目击者惊叹“为咗出片,真系咩都够胆做”。网民纷纷批评女子行为危险,“害人害物”、“撞到唔好要人救,自己啰嚟的”。
旺角女生为打卡 担凳坐马路拍照
该目击者在facebook群组“大埔 TAI PO”上传照片,表示“为咗出片,真系咩都够胆做,撞到人就真系大家都麻烦”,认为旅行拍照最重要是保持安全意识,“影相还影相,安全始终摆第一”、“玩得开心之余,亦都要睇住周围环境,唔好影相影到太投入”。
摄影师蹲跪马路边 手持相机表现忘我
从目击网民上载的照片可见,现场是旺角快富街与通菜街交界,有名身穿米白色连身裙的女子坐在木椅上,左方见到身穿黑色衫裤的摄影师,正手持相机蹲跪在马路边,忘我地为女子拍照,两人为了打卡而走出马路,引来不少批评声音。
网民斥女子行为危险:害人害物
许多网民都斥责相中2人罔顾自身,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又揶揄“而家影证件相兴喺马路影?”、“佢唔坐喺吐露港公路中线到影?”,有网民直指这不是个别例子,而是成为区内日常景象,留言直指:
“油尖旺好多旅客企出马路打卡影相,十分投入仿如自己隐身”
“尝花杏仁露(上返行人路)!”
“遇着个湿滑嘅司机…”
“撞到佢,司机要坐监”
撞到唔好要人救,自己啰嚟的
搬椅到马路上拍照 疑已犯2宗罪
相中女子在旺角街头将木椅搬至马路上拍照,严重妨碍其他道路使用者,疑已犯法。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A条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陈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东西,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港元或监禁3个月。
除了在马路上摆放杂物违法,行人在马路上逗留拍照亦可能被检控。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48条“行人疏忽”,任何人在道路上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港元;而根据运输署使用道路和行人路守则指引,行人在有行人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踏出马路或在行车线上逗留,如行人在事故中不幸受伤,只要证实其行为属疏忽危害自身或公众安全,亦需负上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