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院还轮椅须收据方退按金 书面证明不作准 申诉专员批欠弹性

撰文: 林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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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早前在公立医院退还轮椅后,带同退回按金通知书办理退还按金手续,但职员坚持必须出示按金收据才可退还按金,该市民不服,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申诉专员陈积志今日(26日)宣布公署完成有关全面调查,指涉事医院的做法过份苛刻、欠缺弹性,也非切合实际所需。公署共向医管局提出12项改善建议,医管局表示同意并会全力配合推行。

申诉专员公署全面调查现时医管局向市民借用辅助器材服务的程序和机制。(申诉专员公署提供图片)

申诉专员公署早前接获市民申诉,申诉人2023年7月为亲属向某家公立医院的职业治疗部借用轮椅,同月退还,之后带同该部门发出的“已妥为退还轮椅”书面证明到医院缴费处办理退还按金手续,但职员坚持申诉人必须出示早前借用轮椅时获发的按金收据,才可获退还按金。

申诉人认为,职业治疗部的书面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足以证明他已退还轮椅及其借用人的身份,医院要求他必须出示按金收据才可获退回按金的规定不合理,遂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

医管局。(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医管局解释指,还按金程序涉及金钱交易,职员须谨慎处理。该局要求取回按金时提供按金收据及相关文件,以便核对电脑系统的记录及按金缴款人的资料,以及确认相关退款范围和金额。就申诉人的个案,缴费处职员当时是按照会计程序要求申诉人提供按金收据。

医管局又指,经覆检个案后,发现职业治疗部职员处理借用轮椅申请时,没有向申诉人提供“注意事项单张”,令申诉人或因而不知道取回按金时须提供按金收据。医管局已弹性处理事件,于同年9月向申诉人退还按金,而无须他出示按金收据。

申诉专员公署。(资料图片 / 罗君豪摄)

公署调查发现,医院早已在申诉人缴付按金时,已于电脑系统记录其姓名及相关按金金额。申诉人归还轮椅时,出示退回按金通知书及身分证明文件,足以证明已退还轮椅及其身分,缴费处职员核对电脑系统记录后,实不需要申诉人出示按金收据以确定个案资料及状况。

公署认为,医院坚持要求提供按金收据才会退还按金的做法过份苛刻、欠缺弹性,也非切合实际所需。医管局应与时并进,优化现时的安排,免却市民因无法出示按金收据而不获退还按金。

公署向医管局提出12项主要改善建议,包括容许借用人申请退回按金时,无须再提供按金收据;更新相关指引;向职员提供培训等。医管局表示同意并会全力配合推行,正检视及优化相关借用辅助器材的程序,同意日后借用人申请退还按金时无须提供按金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