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涉社交媒体披露他人资料 包括电话及微信帐户等 案押后讯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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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涉在未经当事人同意之下,在Instagram及Linkedin等社交媒体上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案件今(14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林子康应辩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23日,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见。被告准以1000元现金保释,条件包括不得离开香港、须在报称地址居住、不得接触控方证人及要每星期两次到警署报到。
被告黄晔德。(陈蓉摄)
被告黄晔德(31岁,保安员)被控2项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而该披露造成指明伤害,指他于或约于2025年6月13日,在香港你在未经资料当事人X的相关同意下,于社交平台“Instagram”及“Linkedin”披露其个人资料,即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户名称、手提电话号码及WhatsApp帐户号码,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案件编号:ESCC293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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