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有条件释放病人 称未获告知可覆核 高院裁医管局违普通法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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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思觉失调的男子于2010年被强制留院,其后获准“有条件释放”,但须按指示复诊及用药。他后来从社工口中得知,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申请覆核,惟他不知可覆核时可聘用律师,并4次自行申请覆核都被拒。他至2020年才获院方“无条件释放”。他质疑医管局没向他透露可覆核“有条件释放”,并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24日)下判辞,裁定医管局违反普通法下的责任,未有告知病人及其家属申请覆核的权利,因此裁定申请人胜诉,重申受这权利影响的人,必须知悉其权利,或须由他人确保该等权利能给予他们真正的保障。

申请人夏志伟,答辩人为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院长、医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

申请人夏志伟。(资料图片)

强制留院后被施加有条件释放

夏于2010年3月至5月被强制留院,院方于5月时向他施加“有条件释放令”。夏可以获释出院,但需遵守多项条件,包括需按指示接受治疗和服药,及接受社署监管。若他违反该些条件,将被召回并强制入院。

4次自行申请覆核均被拒

至2014年,医护社工告知夏,他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覆核其释放令。惟他不知可以聘用律师或申请法援。夏4次自行申请覆核均被拒,至2020年5月,作第5次申请覆核前,院方才批准他“无条件释放”。

院方有责任让病人或家属知悉其权利

本案主要争议为是院方及审裁处,是否有责任告知获“有条件释放”的病人可以申请覆核,并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和申请法援。

夏认为院方未有采取步骤告知他和其他病人,他们申请覆核时可聘用律师,或申请法援,认为此举违反《精神健康条例》68A条。根据68A条,院方有责任确保强制留院的病人及其亲属,知悉可向审裁处申请获释。夏认为条例亦应涵盖人身自由同样受限制的“有条件释放”病人。

局方认为无责任提病人可聘律师

法官则认为,68A条的用字包括“病人在当其时被羁留”等,与“有条件释放”病人的情况不符,认为该条文不涵盖“有条件释放”病人。医管局陈词指,医管局或院方没有责任,主动告知“有条件释放”的病人或其亲属,可在覆核时聘用律师或申请法援。

条例若不涵盖这类病人会令他们处于不利情况

法官认为,若68A条不涵盖“有条件释放”病人,和被羁留的病人相比,他们在申请覆核时会处于较不利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便需考虑普通法下,院方需向此类病人提供什么资讯。普通法下院方需告知此类病人,他们有权申请覆核,但院方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主动告知病人可聘律师。惟审裁处虽也没有告知可聘律师的责任,但审裁处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有权替病人聘用律师,以确保达效公正的裁定。

法官认为院方和医管局在本案中违反普通法下的要求,未有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确保夏和其亲属知道他申请覆核的权利,因此裁定夏胜诉。

案件编号:HCAL 2374/2023